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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济学第八章第二部分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
第二部分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 第一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 第二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和发展 第三节 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 第四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完善 第一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 的性质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形式和不同形式土地所有制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 的建立和发展 一、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和发展 (一)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征收地主、富农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 (二)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对个体农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把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 第二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 的建立和发展 (三)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后又变更为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 (四)通过《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 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建 立和发展 中国农村中的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制,主要是在解放初期经过土地改革运动确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通过立法手段把这些大荒地、大森林、大草原和部分其他土地收归新成立的国家所有,构成了农村国有的土地。 1982年通过的《宪法》和1996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有土地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三、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建 立和发展 (一)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地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 (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业主拥有的城市地产,用赎买的办法把它们转变成国有财产 三、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建 立和发展 (三)以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方式,把城乡非国有土地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 (四)通过法律程序,把城市其余尚未国有化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除以上方式外,中国扩大城市国有土地还有两种方式:一是购买;二是拨用。 第三节 中国现行土地征收 制度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 法律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强制转让其财产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制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或者强制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的制度,属于一种例外规则。 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其共同点在于强制性。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 依法实施的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 土地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征收的前提 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有三项: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三是必须予以公正补偿。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完善征地补 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 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的规定,征收 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及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费 第四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 的完善 一、关于变革农村现行土地所有制的讨论 (一)实行单一的土地国家所有制 (二)实行土地的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制 (三)实行土地私人所有制 (四)实行土地双轨所有制 (五)强化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 二、应当坚持和完善现行农村 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 (一)变革与选择农村现行土地所有制首先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1.要考虑到制度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2.要考虑到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3.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现有的思想觉悟程度 4.要全面考虑变革土地所有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5.要考虑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管理与控制能力 (二)目前农村尚不具备实行 土地国有化的条件 1.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变动有自己的特点 2.目前中国实行的小范围、小规模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各个生产单位之间土地的数量、质量差异很大 3.土地实行国有,国家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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