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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
民事证据制度研究 概 述 英国法上刑事案件需要比民事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但必须注意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没有绝对的标准。民事法庭上审理欺诈案件所要求的盖然性当然会高过于过失案件。 ——汤普森·丹宁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探析 所谓司法证明的目的,是指司法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的。诚然,在具体案件中,每个证明主体的具体目的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他人明确案件事实;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自己明确案件事实。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明确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有人进行证明为了明确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甚至是虚构的案件事实。但是,作为据有法律意义的证明活动,司法证明还具有超越个人目标的、统一并带有“应然”品格的目的。因此,本章讨论的证明活动应该追求的目标,是包括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在内的各种司法证明活动的统一目标。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探析 证明目的和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明目的是确立证明标准的基础或依据;证明标准是证明目的的具体化。其次,证明目的是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是证明主体始终要追求的目标;证明标准则主要是司法人员在作出批捕、起诉、判决等决定是考虑的问题。再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明的目的应该是贯穿始终的,是不发生变化的;但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的标准则可以有所区别。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探析 第四,在各种案件中,证明的目的都应该是一样的;但是在不同种类的案件中,证明的标准则可以有所不同,例如,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严重犯罪案件和轻微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第五,无论判决的结果性质如何,证明目的都应该是不变的,但是证明标准则可以有所不同。如,刑事案件中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就可以不同、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也可以不同。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探析 所谓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指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它是衡量司法证明结果的准则。在证据法学中,证明目的是与之相近的一个概念。人们有时将它们混为一谈,但其实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近年来我国证据立法中已经意识到了它们之间的差别,并作了适当的处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探析 由此可见,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就行为过程而言的,体现了证明活动的追求和方向,是带有一定理想色彩的目标;司法证明的标准则是旧行为结果而言的,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和需要确定的,是法律所认可的具有现实性品格的衡量准则。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证明的目的不是必需实现的,而司法证明的标准是必须满足的。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探析 如果用前一节的司法证明范畴来表述的话,毫无疑问司法证明目的是明确案件的客观事实,是探索案件的客观事实;司法证明的标准是用证据证明具体案件所要求明确的法律事实,即达到法律意义上的真实。这应当是当今世界各国证据法的共同认识。 二、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示例 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素有注重证据法的传统,证明标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是法官、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从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往往是刑民有别、且多元化的。 美国的证明标准 美国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是由实体法完成的。总的来看,它视诉讼性质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不同,而分别采取“排除合理怀疑”、以及“证据优势”的多元化标准。 美国的证明标准 1.“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美国专门只用于刑事诉讼的公诉方。公诉方承担着证明被告人犯有所控罪行的所有实质要素的任务。但如果它运用证据仅仅能证明被告人可能是作案人,则那是不够的,被告人不能因此被判有罪;仅仅能证明“很可能是”,那还不够。 美国的证明标准 公诉人必须能够证明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才算完成了“证明责任”;换言之,事实裁判者聆听完公诉方的所有证据后,再把被告方的反驳证据考虑在内,若觉得对被告人就是罪犯这一点还存在“合理的怀疑”,则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应将其无罪开释。 美国的证明标准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大多数法官都拒绝做出定义,而将其视为不言自明的。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对‘合理怀疑’一词来说,没有比其本身更清楚的明确的定义了。”有的法学家解释说,合理的怀疑就是不是想象出来的怀疑;另有法学家解释说,合理的怀疑就是那种能够使一个谨慎的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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