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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的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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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的方案

附件 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交通工作会议部署,提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能力,进一步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超载治理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把住源头、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依法严管”的要求,对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制止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和装卸、船舶运输超载内贸集装箱等违法行为,保障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安全、高效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超载治理原则和目标 (一)超载治理工作原则 ? 一是全面治理与港口重点治理并重;二是技术监控、法律规范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三是阶段性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二)超载治理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水路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完好和运输生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阶段性目标:一是2008年对内贸箱超载开展集中治理,力争使内贸箱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2009年建立内贸箱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力争使内贸箱超载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水路内贸集装箱安全运输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三、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认定标准 (一)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二)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三)集装箱卡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需遵守我国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载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国家标准GB/T1413-1998《系列1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质量》、国家标准GB/T1413-2008《系列1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质量》、《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内容摘录见附录。 四、治理工作的主要步骤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用1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介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形成强大舆论氛围。港航企业等内贸箱运输从业单位也要积极向货主单位宣讲交通运输部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的精神,并帮助货主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贸箱超载监控手段。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改造建设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和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每个内贸箱码头应根据运输生产规模,配齐配足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并按照部统一的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在闸口安装客户端软件,或经由集装箱码头已有的业务信息系统,将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获取的每个内贸集装箱信息,保存、报送至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 港口经营人完成建设工作后,需通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验收,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建立健全内贸集装箱超载监控手段的内贸集装箱码头,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尚未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运作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三)对超载箱实施强制卸货。 内贸箱经称重检查确认为超载箱的,港口经营人应要求发货人/托运人拖回减载,阻止超载箱进入港区。对发货人/托运人不愿或不能拖回的超载箱,必须在港区内进行强制卸货。港口经营人对超载箱进行强制卸货前,必须事先向发货人/托运人履行告知义务,使有关各方对超载重量数据和卸出货物的后续安排取得一致认可。港口经营人收取的超载箱减载作业费标准应提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不得低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开展集中治理行动。 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治理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内贸箱超载行为。所有内贸箱必须按规定采集、保存、报送内贸集装箱重量等信息,确认单箱实际重量未超过超载箱认定标准后,港口经营人才能对集装箱进行装卸船作业。集中治理行动期间,对发运超载箱的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予以处罚,对发现超载箱进港而不予报告的内贸集装箱卸船码头进行通报,对拒不执行超载箱认定标准的港口经营人予以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超载箱强制进行卸货并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用经济手段惩罚内贸集装箱超载行为。 (五)对内贸箱超载实施长期监管。 依托内贸箱超载监控手段,建立内贸箱超载治理长效机制。由交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内贸箱超载实施长期监管,对内贸箱超载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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