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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版浙江三类人员考试法律法规知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会层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付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负总责。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的伤忘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的,或者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行政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证书由发证机关吊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筑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制止。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运输是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事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因生产安全事故收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制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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