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体育强国”系列宣传活动——反兴奋剂工作部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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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体育强国”系列宣传活动——反兴奋剂工作部分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体育强国”系列宣传活动——反兴奋剂工作部分 一、反兴奋剂工作背景 兴奋剂问题一直是国际体坛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先生指出:只有恐怖和兴奋剂可能毁掉奥运会。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体育界对兴奋剂问题知之甚少。随着我国对外体育交往的不断扩大,竞技体育竞争的日趋激烈,特别是商业化对体育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兴奋剂这一“国际公害”在80年代中、后期开始波及我国。 为应对兴奋剂对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威胁,当时的国家体委于1985年和1987年连续发布有关文件,要求各级体育部门严格执行国际奥委会关于禁用兴奋剂的规定,并且在1989年确定了对兴奋剂问题“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为配合1990年我国举办亚运会,我国建立了符合国际标准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并开始在国内进行兴奋剂检查。为适应反兴奋剂工作的需要,于1992年成立了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并逐步加大兴奋剂检查的力度。1995年经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次将反对使用兴奋剂纳入国家法律范畴。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规范了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办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颁布实施专门的反对使用兴奋剂法律法规的国家之一。2007年成立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为中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更好的组织保证。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体育代表团没有发生一例兴奋剂违规事件,实现了干干净净参赛的目标,北京奥运会反兴奋剂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2009年十一运会反兴奋剂在北京奥运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在监督、管理、教育、惩处个环节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反兴奋剂斗争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有力打击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但是由于反兴奋剂斗争的复杂性,反兴奋剂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二、对兴奋剂问题的基本立场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一贯坚持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坚定立场。使用兴奋剂不仅严重损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而且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国际公认的体育道德,是一种欺骗行为,严重影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政府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不断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始终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中国赞成《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奥林匹克宪章》、《洛桑宣言》(1999年)、《哥本哈根宣言》(2003年),承诺执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2006年8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国际公约》),成为亚洲第一个,世界第十八个签署公约的国家。2007年、2009年《反兴奋剂国际公约》第一次和第二次缔约国大会上,我国连续两届当选大会副主席,充分表明了中国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坚定立场和积极参与国际反兴奋剂事务的鲜明态度。 三、反兴奋剂工作的法制保障 反兴奋剂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善。1995年10月1日经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在《体育法》中明确了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对使用禁药的给予处罚。 1999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实行《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规范了处罚行为,加大了对兴奋剂违规人员和单位的处罚力度。此外,中国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还先后制定颁布了30多项法规性文件,规范了反兴奋剂工作的各个环节。 2004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条例》通过限制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特别是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流通渠道,达到从源头控制兴奋剂的目的;《条例》强化了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责任,严格规范、约束运动员辅助人员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北京奥运会和十一运会期间有针对性的出台了一系列反兴奋剂规章制度。主要有:《国家队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六城会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关于监督检查兴奋剂违规处罚执行情况的通知》等;与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等联合下发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兴奋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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