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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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介绍

《刑法》中关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介绍 本文来源于:深圳刑事律师网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干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监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的责任。如果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背职经营,势必干扰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的行为。背职经营的行为有以下三种: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的工作便利,根据掌握的市场行情,将可以盈利的业务项目交给自己的亲友经营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背职经营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背职经营的行为,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润或者转嫁自己亲友经营的损失,数额巨大等情形。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如果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转载自深圳刑事律师网: 本文来源于:深圳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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