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肖某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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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肖某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上海睿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肖某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睿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垂青,上海市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孟建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睿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二(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6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代理协议》一份,该协议甲方为上海金融网,乙方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协议落款的甲方处签字并加盖“上海金融网”字样印章,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旗下网站金融外包网的日常运营与维护,期限为1年;代理权限为在上海地区代理经营和承办金融外包网的产品和会议活动,具体有经营线上广告、网上交易和行业报告,承办金融家名流之夜、金融服务外包活动评选和中国金融服务外包国际合作大会(以下简称金融外包大会);甲方的权利义务为负责网站整体规划及运营方针的制订、线上及线下产品的研发、政府部门有关领导及地方政府合作事宜的洽谈,授权乙方作为金融外包网的网络日常维护及运营单位,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网站线上与线下产品的销售工作;乙方的权利义务为使用甲方指定域名www.cfbXX.com并递交终止原域名www.fbXX.org使用声明、做好网站日常维护与更新、每天20篇行业新闻更新、完成甲方研发产品的宣传材料设计并承担代理合作期间的日常维护与运营成本;合作期间利润分配比例为线上广告收入甲方30%、乙方70%,线下产品(会议、活动)甲方50%、乙方50%。   本案原审审理中,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注册了www.cfbXX.com这个域名(非经营性),经被上诉人操作后,上诉人将此域名绑定在上诉人的后台服务器上进行了使用,转载了新闻。   嗣后,上诉人对外与北京海辉高科软件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2009年金融外包大会赞助协议,约定由上诉人提供入场券、赞助商代表发言、赞助商标识出现等,赞助商将所提供的某金额款项汇至上诉人帐户等。   2009年9月4日,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1万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收到2009年金融外包大会利润分红1万元的收条一张。   2009年9月的12日至15日,2009年金融外包大会召开。   二、2009年9月17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一方落款由被上诉人签字并加盖“中国金融服务外包网”字样印章,该协议约定:金融外包网(www.cfbXX.com)与上诉人的合作关系自2009年9月17日起终止,其他终止合作注意事项参照先前签署的网络合作代理协议;2009年金融外包大会的应收帐款(即赞助费)共计118,000元,其中文思创新2万元由承办方上诉人负责追款,其余由主办方金融外包网负责追款,所得收入归金融外包网所有,不另作分配;上诉人帐户不再作为金融外包大会收款帐户(文思创新款项除外)。   三、2009年9月25日,被上诉人主办的域名www.cfbXX.com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审核备案。   现被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上诉人支付其欠款98,000元;2、上诉人支付其利息损失(以98,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庭审后,被上诉人将第2项诉请的利息起算日变更为2010年1月12日。   上诉人反诉要求:1、撤销双方于2009年6月4日签订的《代理协议》及2009年9月17日签订的《终止合作协议》;2、被上诉人返还其利润分红1万元。   四、本案原审审理中,上诉人证人叶某(原系上诉人员工)称:其跳槽到上诉人后与被上诉人合作了金融外包大会,被上诉人以俱乐部总经理的身份对上诉人人员进行培训、与上诉人经理开会并作了项目介绍,其至会议结束,被上诉人带人催债时才对被上诉人身份有些怀疑;2009年金融外包大会期间使用的网站域名为www.cfbXX.com。   本案原审审理中,上诉人在原审法院2010年1月11日谈话笔录中确认其已全额收到上述2009年9月17日《终止合作协议》约定的由金融外包网负责追款的98,000元。   五、上诉人旨在证明被上诉人盗用上海金融网名义的证据,所谓上海金融网网页显示的域名为www.cfnXX.com。   上诉人旨在证明上海金融网已被他人注册的证据,域名证书记载:域名为x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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