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相关制度之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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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相关制度之比较

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相关制度之比较 名字: 班级: 学号: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而产生的。1979年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两次制度安排,这两次制度安排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实现其 HYPERLINK /Politics/ 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但是不同的产权结构导致截然不同的生产效率。1950年土地改革后,我国开始发展互助组,后从1953年开始实行初级合作社制度,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收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制度安排是土地的地主所有转为土地的农民所有,实行了土地的私有私营,它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促进了农业发展。1955夏季开始的农村高级合作社运动,把社员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 HYPERLINK /Economic/ 经济,使土地的私有私营转为公有公营。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私有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在高级社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已不再作为一项私有的财产取得分红。此后又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1958年又开始搞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农户的收益权。“人民公社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   1979年以后,我国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公有公营变成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使用),集体行使所有权、享有处分权,承包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这种部分产权的经营权回归,扬弃了传统的???作集体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衍生出几种新的承包方式,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陕北、晋西、湘西等地区实施的“四荒地拍卖”等形式,在初期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这种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扩大了农民经营自主权。然而近几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几种衍生方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稀缺的土地资源作为农民的负担这一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因土地而产生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二、现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首先,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就不明确。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 HYPERLINK /Law/ 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是,谁是集体的真正代表?《土地管理法》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而《民法通则》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和村二级,并且乡(镇)等属于行政机构,村属于自治组织,本身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不具有作为产权主体的独立性。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的虚位,使土地所有权实际上由乡(镇)和村干部来代行使。农民仅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所有的土地处置权和相当一部分收益权掌握在乡和村干部手中,农户根本就无权干预。监督制度的不完善,更使部分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异化成为乡官和村官所有制。政府官员直接干预农业生产、农户经营,造成农业生产中政企不分。不仅如此,对土地处置权的控制还滋生了乡村干部的腐败,以权谋私的行为在数量上和程度上都愈演愈烈。同时,各种不合理摊派的现象比较严重并有加剧之势,虽经中央三令五申却收效甚微,这主要就是因为土地的处置权掌握在各级乡(镇)和村官手中,农民无力抗交,敢怒而不敢言。如《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营组织、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在这里,谁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土地的集体所有在我国的涵义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它是农业合作化乃至人民公社制度下逐步确立起来的。如果劳动群众集体是民法意义上的主体即权利主体,那么劳动群众集体就应享有土地权利的法律资格。但事实上,《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劳动群众集体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立法所规定的只是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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