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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经典培训教材PPT》(42页)-法律法规
- 本资料来自 - - 本资料来自 - 合理合法、是精明之举 “合理合法”、“从投资的角度说,也是一个精明之举”,因为注册一个域名才几百元,而卖出去时可能达到数十万元。 从法律的角度说,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对驰名商标有扩大保护的相关规定。“团团”、“圆圆”在被确定为赠台大熊猫的名字之前,并不是一个著名的商标品牌,而域名注册又是在赠台大熊猫的名字确定之前,因此“团团”、“圆圆”的品牌也就不应在法律保护之列。 - 本资料来自 - 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 若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以保护域名注册人的权利。 “恶意”的认定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 - 本资料来自 - 中国新闻社最近高调出击:它旗下的中国新闻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纸状书将慧聪网告上法庭,要求慧聪网立即停止擅自转载中新社、中新网新闻作品的行为,并支付稿酬人民币100万元整,同时还要求被告通过各大商业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原因:慧聪网自成立以来,据不完全统计,累计擅自转载中新社、中新网新闻稿件6300余篇,并拒付相关费用。 - 本资料来自 - - 本资料来自 - 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从广义上来看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 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域名、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等。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未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许可, 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 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 摄制影片等等, 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 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 有以下9类: (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 复制光盘并用于商业目的。 (2)图文框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 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 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 侵害了著作权; (3)通过互联网的复制与传输, 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 上传或下载非法使用; (4)在图像链接中, 侵害图像著作权人复制权。 (5)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 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 (6)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 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7)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如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 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合法措施; (8)违法利用有效技术手段, 防止侵权的措施行为; (9)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 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 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行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3种类型: (1)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 (2)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 (3)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间发生抄袭; 共通点: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 - 本资料来自 - 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在适用涉及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法律时,有以下五中情况: (1)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行为, 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 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信息,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 不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人提出的确有证据的警告, 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拒绝提供侵权人的通讯资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上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商提出警告时, 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等, 不能出示上述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未提出警告。 (5)网络服务商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等措施的, 不应为此向网络用户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用户因网络服务商采取措施而遭受损失的, 由提出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责任。 - 本资料来自 - 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域名与商标权 1)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主要包括: (1)标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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