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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为童工复兴挡驾护航
劳务派遣为童工复兴挡驾护航?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工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是我国吸收国外有关劳动立法,并结合国内劳动力市场现状,在实践过程中建立的一个新的用工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
在某种程度上,目前我国劳动派遣已呈泛滥趋势,甚至异化为一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在这之中,劳务派遣为童工就业提供新途径便是最严重最危险的一种,对社会、对祖国的下一代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各种关于童工被劳务派遣的新闻充斥着人们的视野,无论是经济十分发达需要大量劳动力的深圳,还是处在中西部的四川等地区,这样的情况都时不时的出现。更有甚至,有些职业学校竟然变相成为了劳动派遣公司,这些学校没有教科书,在上了一个学期甚至更短的课后,便组织其以“勤工俭学”的名义外出打工。如此种种,不得不让人产生疑问,以如此方式出现在大众面前的劳务派遣,该何去何从?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国内有6000多万劳务派遣工,约占国内职工的20%左右,可是又有多少劳务派遣工是不满十六周岁的呢?这些孩子被劳务派遣公司以各种方式派遣到用人单位,为了保证其合法化,于是年龄不够的改年龄,地址不对的改地址,将孩子进行重新“包装”以满足用人单位的各种需求。并且劳务派遣公司在中间收取费用,榨取这些孩子本来就十分廉价的劳动价值,使孩子们始终在高强度的劳动下消耗着自己的童年和青春。
对于这些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但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打击,更需要进行有效的预防。为防止本应该在校园里接受教育的孩子们再次被人利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都应当对有着足够的重视。在此,我仅对预防劳务派遣沦落为企业雇佣童工工具提供一些自己的想法。
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完善《劳动合同法》,政府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十分重视此类问题。但目前,不管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如北京市在1999年制定的《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都缺少对此类问题的关注和立法。在学理上,翻看众多关于劳动派遣的论文,每篇都是洋洋洒洒数万字,可是很少有对童工被劳动派遣变相利用进行相关描述和解释的,或许是论文在发表时这类现象还不够类型化,或许是作者们完全没有对此类现象引起该有的重视,不得而知,只是希望以我的某些观点引起大家对童工问题的重视。
其次,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设立劳务派遣管理机构。这类机构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目前劳动派遣工自身维权意识薄弱以及派遣机构为利益所驱使的不折手段。在此,童工身体和心理的发育还未成熟,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极其薄弱,某些派遣机构便对童工的这些弱点加以利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在行政部门下设立此类管理机构,可以有效对这些派遣机构进行管理,而且在维权上也可以给童工很大的帮助。
再次,严格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现如今,《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机构的要求很低很低,注册资本上只要求达到五十万即可,而且对于专业性毫无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这也直接导致了某些无名小机构利用童工的无知为自身谋取利益的。前面所述的职业学校变相组织学生打工的例子,竟然发现职业学校的董事长和学生打工的企业董事长是同一个人,不得不说这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悲哀。
最后,对于此类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此进行严厉的打击,以达到预防此类现象再次发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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