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加班费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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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费论文

劳动者加班费问题探讨 在现今社会,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越来越完善。在《劳动法》不断完善的同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在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 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因提供有偿劳动力而支付的经济对价。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各项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均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目前而言,在高、新、尖技术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暴利行业、垄断行业,加班问题不突出。而在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现象普遍存在。这主要是因为: 一是来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压力。在服装、家具、机械、食品等一些传统行业,其技术附加值低,利润的增长点少,企业主要靠低廉的人工成本、多产、多销赢取利润,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在这些行业杜绝加班,带来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企业可能降低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报酬,比如:以本市最低工资为准或为保底工资,余出一部分作为加班费使用,实际上,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所讲的劳动报酬往往是包括公休日要加班的。这可能带来新的劳资纠纷,甚至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就业。 二是来自劳动者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水平的动力。在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的的职工大多数属于农民工,在目前农村生活不富裕的现实情况下,对农民工而言,生存权、生活富裕权毕竟远远高于其对休息权的渴望,多挣钱、改善生活是第一位的,有时,劳动者对加班的渴望高于企业的要求。 二.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的演变。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117号)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书面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法》规定,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天内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在如何理解发生劳动争议之日,也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上,诉讼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仲裁和判决。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客观看待加班费诉讼时效问题 (一)正确理解工资、劳动报酬、加班费等概念 《劳动法》没有对工资、加班费的概念进行法律界定。在不同的条款分别使用工资、劳动报酬、工资报酬等表述,没有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特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之内工资报酬,也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特指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报酬。按照传统的理解,工资是特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之内工资报酬,加班费特指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报酬,工资不包括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统一以劳动报酬表述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并且,在第85条首次确立了加班费的概念。从第85条的规定来看,劳动报酬应作狭义性解释,特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工资报酬;加班费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特指的,不应包括在劳动报酬内涵之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诉讼时效规定中,使用劳动报酬的概念。 (二)客观认识加班费的性质。 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是维持其生计的必要需求,是劳动者、单位之间必须协商确定的内容。劳动者每月的工资收入可预期、可确定,如果单位拖欠、克扣工资,必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属于罪不可赦。而加班行为具有非普遍性、临时性、短时间性的性质,加班费相对于工资而言,是少量的,即使有拖欠加班费的行为,不至于对劳动者的生活质量造成大的伤害。 (三)区分加班费与工资报酬(特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的。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拖欠、克扣的工资报酬的,可以随时申请仲裁,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无论单位拖欠多长时间,劳动者均可以要求补发工资。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可以随时申请仲裁,但是,法律仅保护劳动者最多两年的加班费请求。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起一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比照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计算保护期限。 ?四.加班费证据问题 (一)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实践中,关于劳动者追索加班案件,谁负举证责任,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由企业负举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对于加班行为,劳动者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一方面,民法通则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有义务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劳动报酬应作狭义性解释,特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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