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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版合同法总则》PPT课件
1 合同法·总则本部分包括如下内容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六、合同的终止 七、合同责任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协议。 2、合同在特定民事主体间发生。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4、《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以法律是否对其加以规定,并赋予其以特定名称为标准。 1、有名合同:法律加以规定,有特定名称。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分别出是: (1) 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2、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培训合同、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借用合同等。 若为纯无名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处理。 若为混合同合同,则可比照相关有名合同的规则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合同权利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来划分。 1、有偿合同:须付代价。如买卖、运输。 2、无偿合同:不必支付代价。如赠与、借用。 二者注意义务的轻重与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诺成合同为常态,实践合同仅为例外。典型的实践合同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定金等。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标准:据合同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 1、要式合同:指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形式的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标准: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1.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表现: 可为一个合同关系中的从合同条款, 也可在主合同外另订立从合同。 (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 标准:目的之关联性 1.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2.本约:根据预约,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法律规定:我国并未规定预约.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标准: 合同效力所及范围. 1.订约目的是为订约人设定权利或负担的。 2.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的为涉他合同,又分为: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 (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 (九)商议合同和附合合同 标准:根据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1.商议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2.附合合同:又称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1)附合合同的条款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 (2)附合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约自由,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3)附合合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4)附合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十)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标准: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确定。 1.实定合同,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于合同订立时,即已确定,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无关。大多数合同都是实定合同 2.射幸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有待偶然事实的发生或存在. 法律意义: 实定合同以给付是否等价为价值判断标准,而射幸合同则否. 对于实定合同,当事人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射幸合同当事人不可. 四、合同关系分析 合同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1.主体 概念:合同当事人,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类型: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特点: 特定性 限定性:种类的限制、对行为能力的限制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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