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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XZ-0032F-2018)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
1 畜禽肉及副产品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畜禽肉及副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畜肉、禽肉、畜内脏、禽内脏。
1.2 产品种类
畜肉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驴肉、马肉等。
禽肉主要包括鸡肉、鸭肉、鹅肉、鸽肉等。
畜副产品主要包括猪、牛、羊及其他畜类肝、肾,以及头、颈、肠、肚、蹄、耳等其他畜副产品。
禽副产品主要包括鸡、鸭及其他禽类的肝、心,以及头、颈、爪、翅等其他禽副产品。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92 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
GB/T 2075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3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8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GB/T 22286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农业部1031号公告-2-2008 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食品整治办〔2010〕50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称量销售产品或其他散装。
1.4.2 抽取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餐饮环节抽样,抽取使用的原料。餐饮领域抽样时,在餐饮服务单位的原料仓库、加工场所或经营场所抽取同一生产商(供应商)、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进货日期)为一批次餐饮食品原辅料。
抽取样品数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通常不含骨头的样品抽样量不少于1kg,含有骨头样品抽样量不少于kg,预包装产品抽样量不得少于2个独立包装。现场抽取样品时还应注意:样品带有冰衣时,应适当增加抽样量。
对于畜肉,随机抽取同一胴体相同部位样品;对于禽肉,随机抽取同种同批同部位样品;对于畜禽内脏,随机抽取同种同批内脏样品。对于包装产品打开后分切为2份,保留原包装袋。对于个体较小的产品如鸡心、鸭肝等,可不分切,混合后分成2份。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其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应将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惰性材质样品袋内,然后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样品名称、抽样单编号、生产日期(批号)等。畜禽肉样品名称应反映畜禽种类和胴体部位(如猪后腿肉、鸡胸肉等),畜禽内脏样品名称应反映畜禽种类和内脏类别(如鸡心、鸭肝等)。应保证抽样过程及所用工具等不会污染样品。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检产品及单位等相关信息,并注明所监督抽检产品的种类(畜肉、禽肉或畜内脏、禽内脏)。同时应记录检疫证号、耳标号等可追溯标识信息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信息。
样品名称应与被抽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当该样品名称不能反映畜禽种类或胴体部位时,应在备注中写明(如猪后腿肉、鸡胸肉、鸡心、鸭肝等)。
1.4.4样品储运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1、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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