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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号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章促进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㈠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㈡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㈢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㈡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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