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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盛世天晟花畔里第一章花畔里总论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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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盛世天晟花畔里第一章花畔里总论环评报告

第一章 总论 1.1建设项目由来 房地产业素有永远的朝阳产业之称,同时又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和载体,国内外经济增长的历史和理论反复证明,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超前性,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必然是以房地产的高速发展为前提和主要内容。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带动了房地产业的高速增长,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 平顶山市在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城市首位度的提高为住宅规模化开发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和需求空间,特别是伴随着一系列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优惠政策的出台,如平顶山城市总体规模的全面扩展、新城区建设、房地产二级市场开放、城市居民的消费结构升级都对房地产业发展产生了内在拉动力,使平顶山的房地产业呈现出一片生机勃勃的景象。从平顶山市自身的发展现状来看,房地产市场面临着许多有利的条件:第一、宏观经济增长对房地产业发展起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第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对房地产业带来发动力;第三、城市建设内在质量和品位的不断提高、布局的日趋合理,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外部效应。另外,平顶山市整体经济形势继续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从产业角度看,第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其中房地产产业成为推动平顶山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之一。 根据当前平顶山市房地产发展状况,平顶山市盛世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平顶山市开源路与新南环交叉口东南角建设花畔里项目。项目通过将不同的业态融为一体,有机地整合了商业、商务及居住等多种城市商业功能,能够形成良好的互动作用。项目的建设不仅填补了平顶山市城市综合体的空白,也将带动城市商业的升级,提升整个城市形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U项“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类别中的第16小项“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其中规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需要编制报告书、“建筑面积10~2万平方米”需要编制报告表、“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需要编制登记表。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m2大于10万平方米,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完成。为此,平顶山市盛世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商丘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在对拟建区域进行现场踏勘和编录,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监测和分析,依据国家环评技术导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了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评价目的与指导思想 1.2.1评价目的 通过对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将达到如下目的: 1、通过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本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并为工程方案比选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 2、通过对评价范围内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调查研究,针对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营运各阶段,预测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 3、将环境保护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反馈于工程设计与施工,为优化工程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以减少或减缓由于工程建设而导致的对周围环境的负面影响。 4、为该项目的施工期、营运期的环境管理,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及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1.2.2指导思想 根据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分析工程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标,对设计中的环保治理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最终提出合理、可靠、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评价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价范围、评价因子。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预测模型,结论力求做到科学、客观、公正、明确。 1.3编制依据 1.3.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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