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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分享和分配中的民族关系及其处理.doc

国家权力分享和分配中的民族关系及其处理 作者:唐鸣 党政干部论坛 2003年08期   国家权力在各民族间的分享和分配,是影响多民族国家国内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变量。在权力分享和分配基本公平和公正情况下的民族关系,与在权力分享和分配根本不公平和不公正情况下的民族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一、我国各民族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共同掌握和分享,为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全面发展,打下了良好、坚实的政治基础   在旧中国历史上,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民族间的关系一直处于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状态,不是我压倒你就是你压倒我,要维持统治就必须加强对他民族的压迫,要获得国家权力就必须推翻他民族的统治,因此民族矛盾不仅始终总是存在,而且经常十分尖锐。   新中国的建立,彻底改变了我国各民族不平等和少数民族无权的状况。我国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从过去受压迫、被奴役的状态下解放了出来,享有平等的政治、法律权利,成为了国家共同的主人。我国的国家权力为全国各族人民所共同掌握,少数民族与汉族一起分享国家权力。这种国家权力的共同掌握和分享,不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有充分的体现:   ——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各民族共同掌握和分享国家权力的基础。   ——各民族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均有自己的代表。   ——各民族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都有自己的委员。   ——各少数民族在其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了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肩负着执行国家法律、运用国家权力的重任。   所有这些,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了因国家权力分享和分配而引起或产生的民族矛盾,为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全面发展,打下了良好、坚实的政治基础。   二、在我国各民族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分配中,仍然存在着各方面的关系问题   权力资源与大多数资源一样,是有限的,具有稀缺性。由此决定了再怎么公平、公正,国家权力在民族间的分享和分配,仍然有可能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就我国现阶段的情况而言,主要有:   ——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和少数民族相互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我国各民族的族体规模不尽相同或有很大差异,特别是汉族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军事各个方面都占绝对优势。这使得各民族各自所掌握的权力资源不尽相同或有很大差异,有的民族拥有较大的政治影响力,有的民族拥有的政治影响力则较小;汉族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掌握有更多的权力资源,拥有更大的政治影响力。   ——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尽管我国宪法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作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规定,尽管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各自的职权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但由于有的规定不是十分清楚、细致,由于情况的复杂和利益的矛盾,因此在具体的政治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在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机关权力交叉的地方,往往会出现一些意见分歧和矛盾。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与上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不同级别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适应我国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分布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态。除了许多省、自治区下辖有自治州、自治县外,有的自治州也下辖有自治县。这种复杂的隶属关系使得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或下级的权力关系问题,既包括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尊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否恰当地行使自治权的问题,也包括上级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与下级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协调问题。由于在高一层次的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的民族在低一层次的自治地方并不一定享有自治权,因此他们在高一层次的自治地方内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如何体现,便是一个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较难解决的问题;由于低一层次的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隶属于高一层次的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因此由享有自治权的不同民族、不同层次的人民政府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如何处理不同层次的自治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妥善加以协调的问题。   ——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权力分配问题。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有主要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也有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联合为基础建立的。在各民族自治地方,除了自治民族之外,还居住和生活着汉族和其他的一些少数民族。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内部民族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既包括自治民族与汉族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也包括自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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