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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业务用房.doc
办公用房业务用房
篇一: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科研院所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严格审批、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开发建设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审批办公用房租赁方案;
2.审批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方案;
3.审批办公用房处置方案;
4.指导、监督和检查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租赁工作;
5.审计、监察办公用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和使用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1.办公用房租赁报批、使用管理;
2.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报批;
3.办公用房相关的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
4.办公用房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
5.办公用房处置报批。
第三章建设、购置和租赁
第六条租赁办公用房。
新设立或没有自有产权办公场所的单位,原则上租赁办公用房。租赁的办公用房一般应选择普通商业写字楼。
第七条建设、购置办公用房。
建设、购置办公用房不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确有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确有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单位,可申请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
1.辖区内有3个以上独立运行企业,单位本部员工集中办公人数在40人以上;
2.连续3年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
3.当年未发生亏损,且近3年来无未弥补累计亏损;
4.有建设、购置办公用房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在同一地区办公的2个及以上单位,优先联合建设、购置或联合租赁办公用房,共同利用公共设施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办公用房建设、购置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所在地市场同类型办公用房平均综合造价。
第四章面积标准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规模根据单位编制定员人数、人均面积控制指标测算。同时考虑公共面积、人防工程面积、车库面积和按规定需设置的其他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
人时,按下限执行;寒冷地区或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按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二条各级员工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单位领导正职: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单位领导副职: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中层人员: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中层以下人员: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单位领导办公室采用单间;有条件的单位,中层人员办公室可以采用小单间;一般员工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为12~18平方米。
第十三条会议室宜以中、小型会议室为主,小型会议室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中型会议室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大型会议室根据编制人员情况和内部会议需要设置。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应合理设立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公勤用房、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 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建设、管理。
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地下车库,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各单位办公用房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完备、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避免在工业区、居民区。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宜建多层,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的需求,在城市中心城区的可建高层。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平面布置应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不设员工住宅用房。各类用房包括:
1.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和一般员工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活动室、储藏室、卫生间、后勤人员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霜间、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率。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率,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十九条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条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
第六章装修标准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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