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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的弱势群体保护.doc

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的弱势群体保护 第25卷第2期 2007年2月 河北法学 HebeiLaScience y0.25.Ⅳ0.2 Feb..2007 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的弱势群体保护 刘经靖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具有技术性,格式性,产业性,垄断性,继续性等特征.这些特殊性导致了电 信服务合同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完善电信业立法.破除行业垄断,建立独立有效的服务监 管机构,设立便利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纠纷处理结果的推广是解决当下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产业合同;电信立法;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7)O2一o097一O4 TheLegalProtectionoftheWeakGroupinMovable TelecommunicationServiceContract LIUJing—jing (LawSchool,YantaiUniversity.Yantai264005China) Abstract:Asanewkindcontract,themovabletdecommunicationservicecontractpossessestechnicality,formality,industryand monopoly.Suchcharactersbringoutaserialsbehaviorwhichviolatetheinterestsoftheconsumer.ImprovethelegiSla— tionoftelecommunication,abolishthetradesmonopoly.establishthedependentsupervisoryinstitution.setupaconve- nientdispute-solve-mechanismisthecardinaloutlettoovercometheaboveissues, Keywords:movabletelecommunicationservicecontract;industrycontract;thelegislationoftelecommunication;theweakgroup 一 ,引言 随着无线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手机已经改变了传统 的单一化的声讯功能模式,成为一种多元化的媒体传播平 台,并以其高度便携性和功能扩张性大有取代传统媒体而 成为主流媒体之势.然而技术的发展在丰富和方便人们生 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格式条款,服务不规范,短信欺诈等诸多 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及其泛滥表明,在高度技术化背景 下,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其权利保护日益复杂.本文拟就 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的若干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推动电 信等产业合同领域的研究. 二,移动电信服务合同概述 (一)电信服务合同与移动电信服务合同 目前,在法律意义上,电信合同尚未形成一个确定的概 念,在相关技术行业领域,电信合同的含义也并不确切,因 此,关于电信合同的概念需要进行厘定.我们认为,电信合 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电信合同 广义上的电信合同指的是从事电信相关产业的企业在 电信技术服务网络形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电信业务直接 相关的合同的总称. 2.狭义电信合同 狭义的电信合同指的是电信运营企业与电信用户之间 签订的以电信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因此,狭义的电信合同又 可以称为电信服务合同.有学者将电信服务合同表述为 通信服务合同,认为通信服务合同是电信公司为客户提 供通信及相关服务,客户向电信公司支付费用的合同.lIJ 我们认为,通信既包括电信也包括传统书信,我国邮电事 业改革之后,传统的邮递业务属于邮政合同的范畴,而电子 通讯则属于电信范畴,故电信合同较之通信合同在表 述上更为准确.电信合同是指电信运营公司向电信用户提 供语音和文字通讯,网络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服务,用户 向电信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双务有偿合同. 收稿日期:2006—11—06 基金项目:烟台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移动电信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经靖(1976一),男,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司法制度. ?—— 97?—— 3.移动电信服务合同 根据电信服务业务的移动性与否,电信服务合同可以 分为固定电信业务的电信服务合同和移动电信业务的电信 服务合同两种.移动电信合同是指移动电信运营公司向电 信用户提供语音和文字通讯,网络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 服务,用户向移动电信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双务有偿合同. (二)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的特征 作为一种伴随无线通讯技术发展而产生并迅速推广起 来的新型合同,移动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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