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业利用科技优惠政策的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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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业利用科技优惠政策的探讨.doc

建筑装饰业利用科技优惠政策的 探 讨 李 锐 建筑装饰企业虽不是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技术的不断创新却是提升工程质量、降低施工风险、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企业利润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对国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后,得出结论:科技创新是国家优惠和奖励政策最多的领域,而国家科学技术部是为数不多的、每年要完成给企业发钱任务的部委。建筑装饰业可以利用的科技优惠政策如果按先易后难排序的话,应该有:技术合同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共三个层次。本文就从这三个方面梳理、探讨建筑装饰业如何充分运用国家的科技优惠政策为企业创收。 一、技术合同认定: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37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附件3、财税(2013)106号文等一系列修改完善营改增政策的文件。 2、免税、减税的条件: ①.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的附件3第一条第四款,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本公司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增值税的免税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合同,凭相应的认定审核文件和合同及其复印件,即可向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本行业的设计项目因承担着水电、暖通空调、智能化等的“系统集成”,系统集成就属于技术开发的范畴,只要设计、施工中再包含自创的工艺工法、专利等(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就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的条件。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息与科技委员会为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的能力,规范建筑装饰行业技术开发认定标准,规范相关的合同内容,降低企业申报科技优惠政策的复杂性,正在编制《建筑空间技术开发合同范本》。 凡是设计合同均可按照该范本签订,只要在合同中体现创新创意的关键特征,就能够申请技术合同的认定。 施工合同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技术转让收入和非技术性收入(如原材料等)。如能将施工合同也按《建筑空间技术开发合同范本》的要求签订,在合同中将公司深化设计的费用单列,也有条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 ②.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也明确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技术合同认定的登记流程: 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属地一次登记制度。 ②.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向所在地的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可从网上下载),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③.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④.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4、实施难度分析: 此类登记的申报难度和审批难度相对较小,但必须每一笔合同分别办理,如果企业设计类合同较多,则申报的工作量较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仅能为企业大幅度地减税,而且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申报,可谓一举两得。 1、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即研发费用总额可以按照150%计入成本。随着相关实施细则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财税(2013)70号文、财税(2015)119号文等一系列修改完善文件的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逐步扩大。 2、研发活动的立项范围: 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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