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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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版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2010(02)版〉 为进一步维护和规范全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创建健康、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行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保监局的相关规定,在遵守《关于印发〈省财产保险自律公约〉等七个自律文件的通知》的基础上,经各财产险公司协商一致后,制定《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0版)》(以下简称“公约”)。 总 则 各公司开展车辆保险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关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损害行业利益。 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公约文件,对境内所有经营车辆保险的财产险公司均有约束力,各签约公司必须遵守本《公约》相关规定。 自律规章 第一部分 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承保险种自律规则 全省境内所有新车和新保车辆(包括跨省异地车)投保商业险(包括招投标业务、车队业务、电销业务等各种渠道业务)一律按标准保费承保,凡是给予任何优惠下浮的一律视为违约。电销业务广告在发布前3个工作日内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审定。 新车定义: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距离签单日期不足10个月、且无法提供上年整年度保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或者使用临时移动证、临时牌照未办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均界定为新车。 新保车辆定义:无法提供上年省内整年度商业险保单、且在商业险平台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界定为新保车辆。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续保时按照新保对待。 新保跨省异地车定义:是指首次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且在商业险平台上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挂外省牌照的车辆。 通过查询“商业车险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对商业险出险次数、累计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的续保、省内转保业务的商业险保费浮动比例实现直接挂钩。如该折扣率限制与费率浮动因子使用自律规则冲突,依照第四条来认定是否违约。 商业险平台查询结果与保费浮动比例挂钩规则 出险次数 关系 累计赔款金额 风险等级 折扣率限制(%) 0 且 0 A 70 1 且 ≤5000 B1 80 2 且 ≤5000 B2 85 1或2 且 >5000 C1 90 3 且 ≤5000 C2 100 3 且 >5000 D 110 4 --- --- E1 120 5次及5次以上 --- --- E2 130 各公司应按照一年期承保商业车险业务。因特殊情况承保短期业务的:属于B1/B2/C1风险等级车辆,一律按照标准保费投保,不得下浮费率;属于C2/D/E1风险等级的车辆,一律按照标准保费上浮20%予以承保;属于E2风险等级的车辆,一律按照标准保费上浮30%予以承保。 家庭自用车车龄在3年(含3年)以内的车辆可以承保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车身划痕险),但不得承保附加险不计免陪特约条款,且最高保额为2000元。对车龄在3年以上的家庭自用车,不得承保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车身划痕险),否则视为违约。 家庭自用车、特种车在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时,投保人如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必须在投保单、保单及合作协议中做特别约定:“保险车辆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机动车损失险出险后到专修厂修理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专修厂与非专修厂定损价格差额部分”,否则视为违约。 投保人投保了“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的,客户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有义务向客户就此条款内容做告知。“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范围为车损险保费的15%至30%。其中:国产车费率设置为15%或15%以上;进口车设置为30%或30%以上,否则视为违约。 严禁在正式承保系统外出单,严禁埋单或出具鸳鸯保单。 第二部分 车辆使用性质界定自律规则 同一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业务来源及使用性质必须一致,必须按照被保险人真实风险情况来确定机动车承保使用性质(被保险人、行驶证不一致时,遵循费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否则视为违约。 家庭自用车使用性质界定规则: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9座(含9座)以下客车,除行驶证载明是营运用车的外,必须按家庭自用车性质承保: 1、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 无论是否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一致,一律按“家庭自用”性质承保,包括私车公用和行驶证标示非营运用的车辆。 2、行驶证车主为挂靠单位 行驶证车主名称中含有“汽车销售”、“汽车商贸”、“驾驶员服务”、“汽车配件”、“汽车服务”、“二手车”、 “修理厂”、“维修服务站”、“车友”、 “汽车俱乐部”、“汽车实业”、“二手车评估”等与汽车交易、挂靠有关字样的车辆,无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按“家庭自用车”承保。 3、行驶证车主为非挂靠单位 行驶证车主非上述挂靠单位,但投保人或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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