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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增值税税率 旧货销售的增值税问题(整理得较好的材料).doc
销售旧货增值税税率 旧货销售的增值税问题(整理得较好的材料)
旧货销售
一、条例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七)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实施细则
细则第三十六条(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意思就是说: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应区别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
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该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售税率)
二(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方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第一条(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第二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归纳:
对于旧货销售增值税业务,按纳税人性质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的销售业务,归纳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
品(除固定资产)2种情况。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又分以下4种情况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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