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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精品--00 上海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的基本流程.doc
上海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的基本流程一、?
1、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申请表;
2、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指导大楼成立业主大会(7-10天)
3、前期物业管理公司阻挠业主大会成立时,社区内一定比例的业主可以提请罢免居委会主任;
4、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向全体小区业主以书面形式公开宣布,并在居委会备案;(30日内)
5、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1)、推选:首先产生筹备组组长1名;
(2)、公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和《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3)、告知:确定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并告知本大楼全体业主;
(4)、确定: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以及参选业主的资料;
(5)、拟订: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6)、确认:确认业主的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7)、发放:将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
7、签订业主公约
8、业主的身份及权利义务: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者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为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必须加盖公章。
9、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其中
“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房产证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
二、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会议表决采用投票、举手形式。
1、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业主中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因业主人数较多,可以以栋、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2、业主大会及筹备会均应邀请物业公司的代表参加,特别是首次会议有政府权威部门代表在场时,要请物业公司代表表态,然后就会议今后的公告张贴、会议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甚至获得物业公司的协议;
3、业委会委员不一定是筹备组成员三、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1、选举: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投票和反馈意见,如果投票超过业主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反馈意见中的赞成意见多于二分之一,业主大会成立并可开始工作。如果通过投票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通过,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可在30日内向区小区办备案;
2、成立:三日内业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作为业委会会议的召集人,并可以展开工作;
3、组成人员及任期:业委会组成人数一般为5-9人的单数;任期一般为 3-5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又业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4、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及下列材料: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决议(附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
业委会成立条件及程序: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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