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标签法律风险审查技巧-打假人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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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标签法律风险审查技巧——食品安全实务干货系列作者: 曾立 饮料预包装标签的合规问题属于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的范畴。关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群体在当下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及相关法律事务从业人员等。本书结合实务操作经验及有关部门的执法实践、法院的司法实践汇总了各类饮料产品标签在实务中常见的标签法律风险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方案。本书旨在为生产经营者提供标签合规操作提供风险提示、技巧参考,为消费者或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的人员提供风险审查的角度。本书所阐述的各类饮料产品标签问题属于同类型问题的,在一类产品中已经阐述的,在其他类饮料产品中除非特别重要外,一般不再赘述。一、包装饮用水标签包装饮用水根据GB19298-2014的分类,包装饮用水包括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其中饮用纯净水的水源系统的来源不做直接限制,公共供水系统或者非公共供水系统均可。其他饮用水包括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仅经过有限的处理方法制成的自然来源的饮用水;另一种其他饮用水与饮用纯净水的水源要求相同,但是在加工制成的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或其他食品配料。包装饮用水标签常见错误及纠正:名称限制在命名规则方面,依据GB19298-2014第4.2条的规定,包装饮用水不得以水之外的一种或几种成分来命名。有人认为包装饮用水从此只能按照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来命名,此种认识是错误的。GB19298-2014所限制的仅仅是包装饮用水不得以成分命名,例如“富氧水”、“小分子水”等。对于根据水源或其他未以成分命名同时不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饮用水名称同样可以适用。例如“天然饮用水”、“山泉水”或者不在产品名称上做文章,而是在产品标签中注明“本品适用于某某人群”目前市场盛行的婴儿水、学生水等多采用此种方法。特别标注字样包装饮用水的国家标准代号为GB19298-2014。依据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的规定,添加矿物质的,应当在食品名称的临近位置注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解口味”等类似字样。营养素名称字号大于包装饮用水名称或商标《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B2.6条规定,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包装饮用水的生产经营者为突出营养成分故意将该字号做得大于水的名称或商标,此种情况很容易引起对消费者的误导。因此《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此种行为明令禁止。(四)营业成分含量及百分比缺失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包装饮用水,在包装标签中使用了营养声称或者营业成分功能声称的同时还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1条的规定,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以及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二、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标签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的原料来自于水果、蔬菜或者二者的结合制作而成。具体包括三类,即,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果蔬汁类饮料。其中,果蔬汁系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以物理方法制成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汁液或浆液制品;或者在浓缩果蔬汁中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制成的汁液、浆液制品。浓缩果蔬汁系以水果、蔬菜为原料,以物理方法取得果蔬汁液(浆)并去除一定的水分制成的。采用上述方法也可以制成浓缩复合果蔬汁。果蔬汁类饮料指的是以上述两种果蔬汁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结合的物质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制品。实务中,生产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或保证口味在本类产品中添加食品原辅料或者食品添加剂,符合果蔬汁在经过此工艺后名称为复合果汁饮料。基于GB7718、GB/T31121、GB28050的相关规定,在本类产品的标签标注方面较为常见的风险问题如下:反映饮料真实属性的名称与该饮料的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不在同一版面。在标签标注中过于强调某项营养素,但是未标明该营养素具体含量。例如某果汁饮料中强调加入了冰糖,但是并未在该果汁饮料标签中注明冰糖在饮料中的含量。饮料配料中使用了复合配料,且加入总量占饮料总量的25%以上,但是并未标示出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营养素字体明显大于产品真实属性名称。加糖的果蔬汁(浆),未在产品名称的临近位置清晰标示“加糖”。饮料类果蔬汁产品,其产品标签未注明果蔬汁含量。饮料类果蔬汁产品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之外的位置标示”果汁含量:100%”。 注意仅从营养成分表的标签无法确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因为由于生产和货架期的原因,到达消费者手中的饮品,其营养强化剂的最终含量很可能已经发生了衰减。由于此种情况的存在,我国《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营养成分表中所标示的营养强化剂的含量,即,该营养强化剂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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