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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doc
《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使用指南
第一部分 总 则
1.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不适用此表,不参与评级。
2.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要求的记为“0”分,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需责令限期整改。
3.评查内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项,在该项“备注”中注明“合理缺项”,评分时需标化。
4.现场检查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应项目的“得分”栏中,依评分标准计入该项得分处,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5.将各项目的得分汇总后填人表头“总得分”和“标化分”处,根据标化分情况核定等级记入表头“核定等级”处,并由住宿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分级评分表上签字。
6.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方能运用此表进行准确评查。
第二部分 基本信息(表头)
1.总得分:依据住宿业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单位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标化分: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核定等级:将合格的单位评定为A、B、C三个等级,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
4.单位名称: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
5.地址: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址填写。
6.负责人:按照卫生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
7.卫生许可证编号:按照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
第三部分 量化信息(正表)
指标设置概况:本表共包括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37项。
(一)一级指标说明
1.卫生管理:指卫生许可证件、体检培训、个人卫生等。
2.功能间卫生要求:指消毒间、布草间、保洁设施、卫生间环境等。
3.公共用品卫生要求:指棉织品清洗、清洁工具等。
4.通风系统:指机械通风装置。
(二)二级指标说明
第一项 卫生许可证(关键项)
1.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2.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逾期3个月未复验视为过期。
3.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项 亮证经营
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项 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第四项 卫生管理制度
1.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一)证照管理制度;(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八)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卫生制度有缺项扣2分(根据住宿场所实际情况可合理缺项,不扣分)。
3.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第五项 自查记录
1. 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经营者参照本表进行自查也可自行设计自查记录表,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自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2.无自查记录判定为不合格。
3.检查近6个月自查记录。
第六项 卫生管理及人员
1.卫生管理体系指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2.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它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
第七项 体检培训
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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