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生责任制
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福建省安科院 彭爱华内容提要 一前言 二谁是安全责任的主体? 责任形式 三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责任 安全投入 安全管理职责 人员资质 安全不得免责 四关于事故管理方面责任 一前言 国务院23号令《通知》指出要实行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 号)指出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在部署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中要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 ,深化重点行业(包括煤矿、非煤、危化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同时也要加强其他行业的专项整治,作为企业,必须认真对各环节的安全隐患逐一排查,消除隐患以保证生产安全。 七部委发通知开展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三面向”(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注重实效,通过集中开展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加快实现根本好转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文化力量和舆论支持。 (一)全国性活动 1.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视频会(5月31日); 2. 煤矿安全“双七条”专题活动; 3.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6月3-9日); 4.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6月9日); 5.安全文化周活动(6月10-16日); 6.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6月17-23日); 7.“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8.“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论坛、安全文化征文和“打非治违”知识竞赛; 9.“以人为本,聚焦安全”全国摄影展及第三届全国安全生产书画展; 10.“安全生产月”暨“安全生产万里行”好新闻征集评选活动。 (二)行业性活动。 1.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安岗在行动”及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平安校园”等活动; 2.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开展安全主题宣教活动; 3.各级宣传部门指导各类媒体通过播放专题节目、开设专版专栏、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区域性活动。 各地区、各单位既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全国性活动,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活动,把“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与日常安全宣教工作、与解决安全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面向基层单位开展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宣传活动。 二谁是安全责任的主体?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指出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在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 号)指出 “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1行政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 2民事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86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