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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契约范本草案条及对照表
範本五:
信託契約範本草案條文及對照表
信託契約草案條文
範本四委任契約草案條文
制定理由
前言
茲以甲方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 之規定,全權委託與其訂有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______證券投資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投資代理人) 執行有價證券之投資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雙方同意由甲方以信託方式委託乙方依本約及相關法令擔任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機構,並以乙方名義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及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結算買賣交割、帳務處理、股權行使及其他相關事宜,爰經雙方同意依上揭投信投顧法及相關法令約定及本約條款,並經雙方詳閱後,共同簽訂如后,以資遵循:
前言
茲以甲方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 之規定,全權委託與其訂有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______證券投資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投資代理人) 執行有價證券之投資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同意依上揭法令,委任乙方依本約及相關法令擔任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機構,並代理甲方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及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結算買賣交割、帳務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爰經雙方同意依上揭投信投顧法及相關法令約定本約條款,並經雙方詳閱後,共同簽訂如后,以資遵循:
一、配合投信投顧法第53條第1項開放客戶得將資產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爰增訂本契約範本。
二、本契約範本之法律關係係規範客戶與保管機構之信託關係,體例上仿範本四,並配合信託特性酌為調整。
第一條 (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
本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為甲方、受託人為乙方。
明定本契約範本之法律關係為自益信託較符合市場實務之操作及簡化法律架構,倘約定為他益信託者,則由契約
當事人自行調整約定為宜。
第二條 (信託目的)
甲方全權委託投資代理人執行有價證券之投資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將委託投資資產以信託方式交由乙方保管,由乙方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買賣交割、帳務處理、股權行使及其他相關事宜,以達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目的。
依信託法第1條之規定,明定信託目的,爰增訂本條。
第三條 (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即為委託投資資產,甲方委託投資時之資產內容,其種類、數量、金額或價額,經雙方確認,如附件一,其價值或金額合計為新臺幣____元。
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計算,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所訂「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辦理。
甲方應於本約簽立時將委託投資資產一次全額信託移轉乙方管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或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時,不在此限),如委託投資資產為有價證券者,應依相關規定於有價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並通知發行公司﹔增加委託投資資產時,亦同。委託投資資產及本約存續期間內因資金之投資運用及其所生之孳息及收益,均屬委託投資資產。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甲方於本約存續期間內,不得任意終止信託取回委託投資資產 。
第一條 (委託投資資產)
甲方委託投資時之資產內容,其種類、數量、金額或價額,經雙方確認,如附件一,其價值或金額合計為新臺幣____元。
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計算,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所訂「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辦理。
甲方應於本約簽立時將委託投資資產一次全額交乙方保管,增加委託投資資產時,亦同(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或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時,不在此限)。委託投資資產及本約存續期間內因資產之投資運用及其所生之孳息及收益,均屬委託投資資產,併依本約委託乙方保管。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甲方於本約存續期間內,不得任意取回委託投資資產 。
一、依客戶與保管機構係成立信託關係,修正第1項、第4項之規定。
二、依操作辦法第11條第3項:「客戶以其經管之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受任人管理者,應按委託投資資產別,依第一項規定填具相關資料並加列足資表彰其為信託財產之文字。」,修訂第3項中段之規定。
三、其餘同範本四。
第四條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乙方對於信託財產無運用決定權。
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或交易目的、投資或交易基本方針、投資或交易範圍、閒置資金運用範圍、交易方法、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授與及限制、運用指示權之授與及限制與其他限制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約定,並列為本約之附件二。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嗣後有修正者,亦同。
基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為之各筆交易,悉以投資代理人為甲方之交易代理人,由其直接與受託買賣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 (以下稱交易對象) 辦理之。
第二條 (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交易與運用)
委託投資資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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