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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合集
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合集
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全校广大师生:
逢年过节、红白喜事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的风俗习惯,但是在一阵震耳欲聋的巨响之后,往往带来许多危害。烟花爆竹燃放时释放出的大量烟尘、硫化物和发出的刺耳噪音,加剧了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影响人体健康。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会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燃放烟花爆竹还容易引发火灾和伤害事故。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共同呵护“绿水青山”,今年10月30日,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双禁”),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我们向大家倡议:
一、当好“双禁”宣传员。广大师生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多种方式,向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宣传湖州市“双禁”的相关规定,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形成抵制烟花爆竹燃放的强烈共识,尽已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二、当好“双禁”践行者。广大师生要自觉抵制烟花爆竹燃放,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争做“双禁”工作的带头人,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悬挂灯笼等更安全、更文明的喜庆方式欢庆节日喜事,积极践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社会风尚。
三、当好“双禁”监督员。要认识依法严控烟花爆竹燃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售卖燃放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做到源头防范,杜绝违法违规售卖燃放行为的发生,以主人翁的态度维护“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金名片”。
守护绿水青山,从我们每个人做起!
共建精神家园,从身边每件小事做起!
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5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
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那您知道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哪些具体要求吗?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
(第四十八条)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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