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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事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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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事南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受理条件: 以出让、有偿使用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 (3)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契税完税凭证。 注:属划拨用地的,不需提交3(2)、(3)、6项;属招拍挂取得用地的,不需提交3(1)、5项。 (三)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闽价房【2009】445号 1、土地登记费:住宅100元/件;非住宅700元/件。 2、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五)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4项材料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土地使用权登记事项,如权属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使用类型、宗地界址、面积、土地使用权起止年限等发生变更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1)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即更名),提交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即更名),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准或确认文件; (3)土地坐落变更的(即更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更址证明;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5)宗地界址发生变更的:A、因调整用地范围导致面积变化的,提交调整用地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B、因土地被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收回用地的批准文件; (6)因宗地界址发生变化,提交变更界址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7)土地使用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或有偿使用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8)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闽价房【2009】445号 1、土地登记费:住宅100元/件;非住宅700元/件。 2、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因土地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减半收取登记费。 (五)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4(6)项材料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自然灾害、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国有土地被依法收回或因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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