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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规则修草案预告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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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规则修草案预告表

FILENAMEdoc 命題規則修正草案預告表 擬訂機關 考選部(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擬訂依據 典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公告日期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七日 網站預告期間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考試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 網頁(網址:http:// .tw/)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七日 主旨 擬具「命題規則修正草案」乙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 HYPERLINK mailto:a0319@.tw 惠示 卓見。 說明 按現行申論式試題與測驗式試題之命題規定,係分別於「命題規則」、「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中規範。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典試法,業刪除「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之法源,將其併於「命題規則」中整體規定,爰配合典試法相關規定及現行實務作業需求,擬具命題規則修正草案。 草案全文 詳如附件。 附件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二條 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之命題,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 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之命題,依本規則行之。 第三條  申論式試題每一科目視其性質及應考人數,由委員二人以上各擬定一套試題,或由委員一人命擬正、副試題各一套為原則。 測驗式試題由委員一人命擬一套試題為原則,每套之命題數量應較實際採用之試題數酌增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由審查委員選擇編製。 同一等別同一科別同一委員所擔任之命題科目,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但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 建立題庫之申論式試題或測驗式試題,其命擬、審查等事宜,另依典試法及題庫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每一科目視其性質及應考人數,由委員二人以上各擬定一套試題,或由委員一人命擬正、副試題各一套為原則,密送典(主)試委員長決定之。 同一等別同一科別同一委員所擔任之命題科目,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 第四條 各種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已建立題庫之科目,得使用題庫試題;未建立題庫之科目,由考選部延聘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考試前由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就題庫試題或提前命擬密存備用試題抽審選用之。 ? 第五條 申論式試題之擬定,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試題之難易及比例,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者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並避免冷僻、艱奧及未有定論之試題。 二、試題之擬定,應儘量注重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能力之測量,並減少記憶性之試題。 三、考試等別相同,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有分別命題以適應各該科別性質之必要時,應分別命題。 四、各科試題應於每道試題下註明題分,其未註明者,平均計算之。但各題之子題以不配分為原則。 五、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六、試題除外國文科目外,一律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者,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醫師執業證書,並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類科考試者,必要時筆試得以英文命題。 七、試題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必要時得附發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 八、試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避免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第四條 試題之擬定,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者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並避免冷僻、艱奧及未有定論之試題。 二、試題之擬定,應儘量注重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能力之測量。 三、考試等別相同,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有分別命題以適應各該科別性質之必要時,應分別命題。 四、每科試題應於每道試題下註明計分之百分比,其未註明者,平均計算。 五、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六、試題除外國文科目外,一律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者,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領有外國醫師證照並志願在本國偏遠地區服務之外國人依規定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檢覈筆試者,得以英文命題。 七、試題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必要時得附發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 八、試題得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者,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 第六條 測驗式試題之擬定,須注意下列各點: 一、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者,應參照命題。無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者,應就該科目之重要部分命題。並避免冷僻、艱奧及未有定論之試題,並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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