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网改造申请书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合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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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改造申请书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合集

农村电网改造申请书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合集 农村电网改造申请书 农村电网改造申请书 致各级政府! 诸位尊敬的领导: 我是云南省xx市x县xx镇xx村的农民xx!我代表原xx乡向上级申请农村电网改造。 在原xx乡的六个村中,住着上万居民。人均用电量在每天0.4度左右。现在除了xx村享受到政府的关心和国家的爱民政策外,其余五个村仍然有上万村民用电困难!如果申请书可以用夸张手法的话,我会说,有时候我们村民甚至会在打开电灯后,仍然需要用手电筒去找灯泡。电流电量多数情况下在190伏左右,有时甚至低于170伏。给农村的居民带来了生活困难,高额的用电费用甚至让村民筹鸡蛋卖了来付。我听说国家现在提倡加强农村生产建设,和使村村通公路等等好政策,我代表xx乡全体农民感谢政府的关爱,感谢国家的体恤。但我也知道政府工作繁忙,有很多比我们农村电网改造还重要的事儿要做。所以我通过网络的形式告诉政府,希望政府予以关注。我所说的情况完全属实还希望能各位远在他乡或者在家务农的村民予以证实。 申请人: 20**年4月12日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宝山区关于实施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农村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年龄 第三条保险对象:本镇农村户籍的各业劳动者(包括务农、务工、联营企业农方职工、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列编的干部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类劳动者);在本镇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者。 (其中企事业单位由人事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才交流中引进的各类技术人员和征地劳动力已依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或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除外)。本镇外出务工、经商、服兵役、户口迁入者应参加或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刑释解教回籍者,应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家庭中无成员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包括已经工商登记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专业户)的,属于纯农户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征地后已参加“城保”或“镇保”者,应停止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第四条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正常经济收入为前提,一般18周岁起投保。凡属于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单位有按照细则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年满18周岁且有正常收入的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章保险金的筹集 第五条个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镇、村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按镇上一年度劳均收入的5%缴纳。 第六条集体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镇、村企事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计税工资总额的15%缴纳。 第七条养老保险金可以预交或补缴。对个人补交、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贴。 第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一、凡在《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2月1日)实施之日;务农人员不满45周岁,务工人员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经上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单位和个人应补缴。 二、对于在《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实施之日,年龄已超出规定范围的人员,未连续缴费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单位和个人应补缴。 三、因离职或单位关闭而缴费不满15年或不能连续缴费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本人应补缴。 四、对于原一次性趸缴的,按缴费之时起本镇历年的缴费标准折算,不足部分按规定补足。 第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办法一、镇、村企事业单位可分半年和全年缴费,但当年保险费必须在年底之前缴清。农、副从业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筹集,在年底前交镇农保所,集体缴纳部分从公积金、公益金中列支。 二、义务兵在服役期应由挂职单位(或民政办)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在本人优待金中支付。因公致伤、致残者由单位或民政办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亏损、停产单位需缓缴或停缴养老保险费,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镇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经批准才能缓缴或停缴。缓缴或停缴单位在恢复生产赢利后进行补缴,补缴时本息并缴。 四、关、并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在固定资产变卖或转并后,由主管单位或受并单位优先划缴镇农保所。 五、企事业单位中的残疾职工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贫困户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费从扶贫基金中列支。 六、外出劳务人员,由镇劳动保障所负责筹集和缴纳。 七、离岗待退人员继续缴费至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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