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婚姻家庭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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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婚姻家庭案例分析

公民 婚姻家庭权 案例 颁证有瑕疵婚姻无效吗? 吉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吉A。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 后吉某与徐某自愿结婚,镇政府根据申请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但吉某所持结婚证日期与徐某的不一致,分别被错填为5月30日、5月10日,且吉某的婚姻登记材料被镇政府遗失。 没过多久,吉某去世,留有房产等财产。吉A发现徐某持有的结婚证日期与吉某的不一致,吉A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侵犯自己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 颁证有瑕疵婚姻无效吗? 对于此类案件,大致有三种意见: 一、应撤销结婚证,颁证明显有瑕疵。 二、维持政府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理由为,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双方一块生活体现了双方结婚的真实意思。政府在婚姻登记中即使存在一些差错,也不会影响双方婚姻的效力。 三、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子女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也与政府进行婚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不符合起诉条件。 看法: 原告吉A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的瑕疵,侵害了相对人的权益可以申请撤销 不能撤销具备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 结婚程序有瑕疵婚姻有效吗? 李男与王女于1998年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同年生有一子,2000年,李男和王女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后李男和张女认识并在外地民政部门进行了婚姻登记。王女遂向法院起诉李男犯重婚罪。 李男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民政局,要求撤销该局给自己和王女颁发的结婚证。 经审查明,办理结婚登记时李男和王女均到场,签名不是李王所签。 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可以撤销吗? 结婚程序有瑕疵婚姻有效吗? 婚姻登记行为是国家对私人关系依法进行适当干预并进行监管的行为。婚姻登记同时又对社会公众起到公示的作用,有利于相对人通过政府部门获知公民的婚姻状况。 婚姻关系一旦通过政府登记的方式而成立,除非缺乏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否则,不能被撤销 违背协议 “偷情”应巨额赔偿吗? 李明与前妻离婚后在江苏常州创业,认识了同是离异的张虹。后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保险起见,夫妻俩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规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张虹就发现丈夫与别的异性有染。 2002年5月,李明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张虹以李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李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 问题:“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违背协议 “偷情”应巨额赔偿吗? 分析:协议有效,因为内容合法,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经审理,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明存在“违约行为”,遂支持了张虹的反诉请求,判令李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给张虹。 最终,李明赔偿张虹人民币25万元,当场一次性付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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