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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济学第十二 中国港台地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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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济学第十二 中国港台地区

第十二章 中国港台地区现行 土地制度 第一节 中国香港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第一节 中国香港地区现行 土地制度 一、香港地区的土地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二、香港地区的土地使用制 香港土地使用制是土地租用制(Leasehold sy stem)。其特点之一是只租不买断 。政府将土地租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土地使用者,承租者要支付一笔“地价”,同时要签订土地契约(俗称租约)。租约规定了土地的用途、租用年限和每年应缴的地租。 一般而言,租约有效期为75年,租户可以于租约期满后续约75年,但须缴纳相当于地段租约价格的金额作为土地补价。 三、香港地区的土地出让方式 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的方式有拍卖、招标、私人协议、无偿划拨和临时出租五种。 四、香港地区的土地出让年限 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的年限因用途而异。 五、香港地区的土地契约 香港特区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和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管理主要通过土地契约来实现。香港特区政府根据每幅土地的不同情况,在土地契约中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条件。土地契约一经签订,未经政府和承租者双方同意,不得改变。即使土地经过多次转手,最终的承租者也必须遵守最初批地时的土地契约条款,不得违反,这叫做“认地不认人”原则。 土地契约的基本内容 (1)土地详情,包括地段号数、位置、范围、面 积等。 (2)一般条款,是通用性的规定,如应课差饷租 值金额、土地契约生效日期、违反契约条款 的处置等等。 (3)特别条款,主要是根据每幅地块的具体情况, 规定不同的容积率、楼宇覆盖率,以及应兴 建的各种辅助建筑、公用建筑,包括交通、 环境保护、消防、绿化等方面的设施和工程。 六、香港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 香港特区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序列是司、局、署、处。 七、香港地区的土地租税制度 除了向房地产开发商征收的所得税外,香港特区政府在土地上的租税有下列九项: (1)土地批租所收取的一次性地价; (2)已批租土地续期的一次性补地价;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一次性补地价; (4)批租土地按年收取的象征性地租(也 称地税); 七、香港地区的土地租税制度 (5)短期临时租出土地收取的地租; (6)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7)对物业出租向拥有人征收的物业税; (8)对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差饷; (9)房地产遗产税。 八、香港地区的土地法律 香港土地法律的主要特点是: (1)法律规定明确、具体,透明度高,便于执行 和检查。 (2)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香港许多现行法律 都是经过了若干次修改,不断加以完善的。 (3)已形成了一套内容各不相同,但又彼此衔 接,较为完整的土地法律。 (4)立法的同时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土 地制度 一、台湾地区的基本土地制度 台湾地区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亦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之综合发展。盖民生主义土地政策之理想,在于地尽其利,民广其生,故何种土地之应为公有或私有,全视其如何方克达成此理想以为断,是即以公有为宜则公有之,以私有为宜则私有之也。” 一、台湾地区的基本土地制度 “因此,为建立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农地是宜于农有(农民私有)的,市地是宜于市有(市民公有)的,富源地是宜于国有(全体国民公有)的。换言之,农地农有、市地市有、富源地国有,系构成平均地权体系的三大要目。” “平均地权之实施方法,即是(A)规定地价;(B)照价征税;(C)照价收买;(D)涨价归公。四者是相互联系,交互为用的。” 二、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 台湾地区在土地上设置的权利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土地他项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耕作权、租赁权等七种。 三、台湾地区的地权限制 (一)禁止私有的土地 (二)矿产不得私有 (三)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的限制 (四)私有土地所有权移转的限制 (五)土地细分的禁止 (六)公有土地的管理 (七)外国人土地权 四、台湾地区的土地使用管制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二)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五、台湾地区的地政机关 台湾地区将土地管理机构习称为地政机关,全称是土地行政机关。台湾地区《土地法》规定,“中央”、省、市、县均应设立专管地政的机关。 六、台湾地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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