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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 一、案情讲述——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 二、相关人员情况 三、三机关在此案中的过错 四、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1.简述 2.时间表 1.赵作海 2.杜金惠(甘花) 3.赵小齐 4.公诉人郑磊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 3.法院 1.实体性法律后果 2.程序性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2)行政纪律责任 (3)国家赔偿责任 一、案情讲述——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 1.简述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当时,赵作海和赵振晌打架原因,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因为经济纠纷,一说是因为两人都是和同村妇女甘花相好,产生矛盾。对此,“复活”的赵振晌表示,两个人从小玩到大,关系亲密。赵作海和他到延安打工三年,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加上两人与某人有私情而结怨,两人关系恶化。值得关注的是,赵振晌的一代身份证曾经用过两次。一次是1999年,他在郸城县住旅店时,被郸城县南丰镇派出所查过。另一次是2003年“非典”期间,他作为流动人口,被鄢陵县马栏镇派出所查过。但公安机关都未发现他是一名已经“死亡”的人。 2.时间表 1997年10月30日,赵振晌将赵作海砍了一刀,以为把对方砍死了,于是逃跑。 1998年2月15日,赵振晌失踪4个月,他的侄子报案。警方将怀疑目标锁定在1997年和他打架的赵作海身上。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带走,20多天后才放了出来。 1999年5月8日,村里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被认作是赵振晌,于是警方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带走。 1999年6月18日,柘城县检察院,对赵作海作出了逮捕决定。 1999年8月,该县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该案移交柘城县检察院起诉,案件报商丘市检察院起诉处审查。由于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无名男尸没有确定身份,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推翻原来供词,检察院要求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第二次,案件又送到检察院。尸体身份依然没有解决,检察院再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999年12月9日,检察机关最后一次退卷,再未受理。 2001年5月,前期负责此案的汪继华从商丘市检察院辞职。 2001年7月,柘城县公安局将赵振晌母亲的墓挖出来,用腿骨和无头尸体进行DNA比对。出了最终结果,但是个没有结论的鉴定。由于一个检材没有出图谱,所以无法比对。 2001年7月,刑案清理超期积压专项检查活动在全国展开,柘城县公安机关再次把赵作海案移送提上日程。该案联席会议召开,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受理。 2002年八九月份,全国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 2002年8月21日,全国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期间,柘城县委政法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协调研究该案,一致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重大杀人案件,商丘市检察院可尽快起诉。 2002年10月9日,商丘市委政法委召开扩大会议,研究了柘城县委政法委关于该案的专题报告,决定由市检察院安排人重新看卷。商丘市检察院20天审查完毕后,起诉至商丘中院。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最后,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 2002年秋,一天,时任商丘市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向当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的郑磊安排了一项任务:接手赵作海的案子。郑磊说,这个案子到了他手里后,他发现案卷中,还附着一封柘城县委政法委写给商丘市委政法委的信,内容大致是:赵作海的案子之所以成为积案,是商丘市检察院的原因造成的,由于尸体身份确定不了,检察院不接案卷。现在的问题是尸体DNA鉴定不具备技术条件,但这个案子也不能一直这样压着不起诉。宋国强说:“政法委要求20天之内起诉,你起诉就完了。” 会后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中院最终确定:赵作海因奸情杀害赵振晌。 2002年1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处派助理检察员郑磊和处里一个新人出面支持公诉。在法庭上,郑磊说得很少,基本上没有答辩。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赵作海提出上诉,但在省法院二审时又撤诉。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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