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政法大学精品教材) 曲新久 第九章 故意犯罪形态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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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政法大学精品教材) 曲新久 第九章 故意犯罪形态新

第九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形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形态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和数罪形态。狭义的犯罪形态仅指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本章以狭义的犯罪形态为研究对象。 故意犯罪形态或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犯罪的不同结局状态。以故意犯罪终结时是否已达到完成状态为标准,可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两类,即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顺利地经过每一阶段,已经达到了刑法要求的完成状态的情形。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只限于犯罪既遂。 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尚未达到刑法要求的完成状态,就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而终结的情形。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故意犯罪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1.结局性,即故意犯罪的所有形态都是某人所实施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最终结局状态。 2.排他性,即就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同一故意犯罪而言,只可能是一种犯罪形态,而不可能同时存在几种犯罪形态,或者从一种犯罪形态又转化为另一种犯罪形态。 3.局限性,即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不存在此处所讲的犯罪形态问题。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①犯罪形态是一种静止状态,其一经形成就不能再发展变化。犯罪过程、阶段则属于动态,在犯罪形成结局状态以前,其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 ②就一个人所犯的一种具体犯罪而言,可以经过两个犯罪阶段,但只可能存在一种犯罪形态。 三、故意犯罪形态的意义 研究故意犯罪形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1.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准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完成该种犯罪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形。 1.行为人故意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前提条件。 2.判断某人实施的犯罪是否既遂,不能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或者以其追求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而只能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了刑法规定的完成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3.是否犯罪既遂和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既遂主要表现为下列类型: 1.结果犯的既遂。 2.行为犯的既遂。 3.危险犯的既遂。 4.举动犯的既遂。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既遂犯,是指犯罪行为的结局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犯罪人。由于刑法总则未对犯罪既遂的处罚作出专门规定,而刑法对各种犯罪的法定刑都是以既遂犯罪为标准设置的,对于既遂犯应直接按照相应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在犯罪预备阶段终结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前提条件: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已经进入了作为犯罪过程组成部分的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实施了为犯罪进行准备的行为。 1.犯罪预备行为不同于犯意表示。 2.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包括以下两类: (1)准备犯罪工具,即为实行犯罪置备各种物品。 (2)制造犯罪条件,即为实施犯罪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认定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二)时间条件: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 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从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至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犯罪预备阶段,而不能发生在已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阶段。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最终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 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可表现为两种情况:①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中停止;②犯罪预备行为已实施完毕,但还未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 (三)主观条件: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愿望的,即行为人本想继续进行并完成犯罪,但是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原因,使其犯罪行为被迫在着手实行前停止。 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预备犯,是指犯罪行为的结局呈犯罪预备形态的犯罪人。《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适用上应注意: 1.由于刑法在上述规定中用的是“可以”从轻、减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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