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政法大学精品教材)教学课件 曲新久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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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政法大学精品教材)教学课件 曲新久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上的条件或者要素,或者说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2.犯罪客观方面是表现于客观的具体事实。 3.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客观事实。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它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它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它是确认行为人罪过的客观依据。 4.它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客观上看,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包含两层意思:①这表明我国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而只是同人的特定行为作斗争。②我国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只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2.从主观上看,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不能认定这样的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行为主要是: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它们违背刑法要求的特点加以概括,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作为实施,而且有许多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点。此外,作为的行为形式还表现为行为人只能是以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禁止去做而去做。 2.作为的实施方式。作为的实施一般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但这一系列身体动作并非仅指以身体的特定部位作用于犯罪对象,以身体动作操纵各种工具实施行为仍然可以视为作为的实施方法,而且这是人这种有理智的高级动物活动的根本特征。如果从行为人是单以身体动作作用于犯罪对象还是利用一定的工具来实现犯罪意图上看,作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这是作为的常见形式之一。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成立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不履行。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必须在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条件下不履行,即有能力履行并且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2.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在狭义的 危害结果中,应当进一步把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加以区别。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2.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划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根据危害结果的存在状态,划分为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和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4.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它以哲学上的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普遍因果关系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解决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某种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事实证明,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应对这种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性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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