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政法大学精品教材) 曲新久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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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政法大学精品教材) 曲新久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新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第五节 认识错误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又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它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2.犯罪主观方面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 3.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4.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准。 3.犯罪主观方面也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而后者是一种犯罪行为方式。 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个概念表明,构成犯罪的故意,要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的认识因素;②行为人的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其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发生,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抱有希望或放任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种类 (一)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1.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二)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 1.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2.预谋的故意与突发的故意。 三、犯罪故意的司法认定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 (2)从意志因素上看。 2.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的区别。 3.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目的的区别。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后者是一种犯罪行为方式。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从这个定义看,犯罪过失也兼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条件。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 1.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疏忽大意过失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可能会引发的危害结果没有认识。 (2)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3)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履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以致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就过于自信过失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未履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过于自信过失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是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主要区别。 (2)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出现违背行为人意愿。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内容都有所不同。 (1)从认识因素上看,疏忽大意过失是行为人应当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过于自信过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前者之所以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是因为“疏忽大意”表现为缺乏认识状态下的决意行事,常常显示出无所顾虑的行为倾向;后者虽然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之所以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因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 (二)犯罪过失的学理分类 1.根据行为人对行为产生危害结果是否有认识,可以将过失分为无认识过失与有认识过失。 2.根据行为人所违反的是否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可以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3.根据过失的程度,可以将过失分为重过失与轻过失。 三、犯罪过失的司法认定 1.如何认定“疏忽大意”。 2.如何认定“过于自信”。 (1)不能把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不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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