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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政法大学精品教材) 曲新久 第十章 共同犯罪新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构成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自然人与自然人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其条件是必须要有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单位与单位一起构成共同犯罪。 3.自然人与单位一起构成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可以构成的共同犯罪,只能是刑法规定的那些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故意犯罪。 (二)构成共同犯罪,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参加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为实现同一的犯罪目的,指向共同的目标,并且相互联系、配合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共同造成犯罪的结果。就结果来看,每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虽然是由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结合而成的行为整体,但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会存在差异。 (二)构成共同犯罪,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参加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为实现同一的犯罪目的,指向共同的目标,并且相互联系、配合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共同造成犯罪的结果。就结果来看,每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虽然是由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结合而成的行为整体,但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会存在差异。 (三)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经过犯意联络,知道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都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①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都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犯罪,而是和其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②各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也都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各个共同犯罪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结构形式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方式。 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从理论上可以将共同犯罪作多种划分,如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等。 我国刑法对于犯罪集团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主要特征是: ①人数较多。 ②有一定的组织性。 ③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 ④相对的稳定性。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并适当考虑到共同犯罪人分工的特殊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一)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根据法律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人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 ①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起主要作用者,即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 ②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从犯包括两种犯罪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所谓“胁迫”,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迫使被胁迫者屈从淫威,被迫参与共同犯罪。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构成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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