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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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止的有效性 指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自动性的要点是“自主放弃犯罪”,与此相对,后者遭遇意志以外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 Thanks 黄泽学强奸案 2003年冬季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泽学以金钱引诱、殴打、威胁等方式,多次对其继女晋某甲(被害人,1990年出生)、晋某乙(被害人,1992年出生)、晋某丙(被害人,1995年出生)进行奸淫。晋某乙住校读书期间,黄泽学还发手机短信到晋某乙同学的手机上,威胁晋某乙必须回家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2014年5月的一天,黄泽学授意其亲生女儿诱骗女同学晋某某(2001年10月出生)留宿其家,趁晋某某睡觉时欲强奸晋某某,遭晋某某反抗并提出要回家而未遂。 基本案情 黄泽学强奸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泽学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3名不满14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强奸未满14周岁的晋某某未遂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黄泽学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泽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结果 法理分析 1、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2、即使在一般情形被认定为实行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要根据实行行为的实质标准(是否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危险)认定是否是实行行为。 复旦大学投毒案 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 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日自己与同学一起做实验,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正好当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 林森浩当时看黄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 然而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 复旦大学投毒案 2013年11月27日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月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12月8日10时,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二审;2015年1月8日,上海高院宣布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维持原判。2015年6月,“复旦投毒案”处于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12月,最高法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被执行死刑。 裁判结果 法理分析 1、既遂的成立要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得逞 2、判断着手、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只有先确定了何为实行行为,才能够界定预备行为的范围,因为只有为实行行为作为准备行为才是犯罪预备行为,而为犯罪预备行为做准备的行为,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注意 201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广 东省珠海市湾仔邮局,以“湖南鸭子帮”的名义,用特快专递方式寄给被害人珠海市金鼎精艺珠宝有限公司老板温某一封勒索信,向其勒索人民币6.88万元,并令其于5月8日18时将上述款项放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市场门口第二个垃圾桶内,否则准备6月1日前给其儿女收尸。被害人温乃棉收到恐吓信后报警。 5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坑市场附近布控,但被告人林某没有到现场取钱。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归案。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中止 案情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寄恐吓信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林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定义: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 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 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被迫停止 犯罪的原因。 只要不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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