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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11030801112 张倩)
* * 刑法案例分析之关于主观方面的一些探讨 1103080112 法学一班 张倩 2009年9月21日中午,一男陈金滴在清理旅行袋时发现一包其于同年7月间注入灭鼠药液(内含氟乙酰胺毒性)准备用于灭鼠的美味牌即溶营养麦片,因疏忽大意将该包麦片放置于租住宿舍的桌上。同年9月2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与其同住的许振江、蔡金练、张志强放学后返回住处,在蔡金练的提议下,三人将放置于桌上的该包麦片冲泡饮用,嗣后三人均出现中毒症状,许振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振江系食入含氟乙酰胺的食物引起中毒而死亡;蔡金练、张志强均系氟乙酰胺重度中毒,损伤程度均为重伤。 实际案例 在公共宿舍内,因对有毒食物管理不当致人误食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 案例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纯属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麦片从注入灭鼠药液到再次被被告人陈金滴发现已两个多月,其遗忘曾注入灭鼠药液属于正常情况。有毒麦片被同学食用的损害结果是被告人陈金滴不可能预见到的,因此不应认为是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是:被告人陈金滴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实施了将有毒麦片放在宿舍桌上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陈金滴无视公共安全,因疏忽大意对有毒麦片管理不当致同学误食,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你同意哪一种观点?为什么? 相关知识点 意外事件 (1)概念: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2)主要特征: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则没有故意或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的意志因素属于不能抗拒。同时,意外事件的认识因素是不能预见。 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或者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金滴只要明确告知同学麦片有毒或将该包麦片销毁或存放其他安全之处,就能轻易排除或者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但他未予告知,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因而不属于不能抗拒。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其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根本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的。 相关知识点 本案被告人陈金滴作为高中学生,案发时已满18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依据生活常识,其完全能够而且应当预见到注入灭鼠药液的有毒麦片放在公共宿舍的桌子上,有被其同学误食后可能造成他人死伤的严重损害结果,因而不属于不能预见、不应遇见的情况。据此,陈金滴在能够预见、应当预见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导致没有预见其行为的危害结果,不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 (2)表现: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如果说,“没有避免”是所为行为,那么,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以这种所为行为与党委行为相分离为特征的。因此,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定,主要就在于对这一特征的认定。 (3)判断 “没有避免”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但这一愿望没有实现,危害结果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发生了。因此,没有避免不仅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且还包含着行为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愿望。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凭借自己熟练的技术、敏捷的动作、高超的技能、丰富的经验、有效的防范,完全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上是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因此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避免”是避免义务与避免能力的统一。 相关知识点 疏忽大意过失 (1)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思考:不能预见引起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虽然都表现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二者有何不同? 答案:二者有本质的不同,即前者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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