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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学习_第七讲
刑法案例分析 第七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等行为。 种类 侵犯生命权利的犯罪 侵犯健康权利的犯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侵犯自由权利的犯罪 侵犯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 侵犯婚姻、家庭关系及其相应权利的犯罪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借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犯罪 案例: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级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推回自己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 被告人姜某,女,29岁,某歌厅签约歌手,未婚 1999年被告人认识了杨某(30岁),某私营企业老板,某市政协副主席,有妇之夫,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来,杨某欲想摆脱姜某纠缠,姜某便以到市委、市政府告发他乱搞男女关系相威胁,提出可以出点钱摆平一下。这样姜某先后从杨某那敲诈人民币2万元,杨某本想不给,但姜某说:“不给可以,我可以马上叫你的政协副主席当不成!” 1999年4月27日姜某来到杨某家准备再要点钱,正巧杨某外出开会,只有小女儿(5岁)和小保姆在家,因姜某与小保姆较熟,姜某提出带杨某地女儿出去玩玩,小保姆同意了。姜带着杨某的女儿出去后,顿生勒索杨某的歹念。于是将杨某的女儿送到另一个情夫家,到了晚上她打电话给杨某要其携带3万元到指定地点赎领孩子,事成后从此一刀两断,并威胁说:“如去报案,自己考虑后果。” 杨某答应了姜某的要求,但姜某害怕杨某真的报案,如果那样的估计自己活不下去了,于是顿生杀死杨的女儿然后远走他乡的歹念,就用铁锹打死了杨的女儿。杨某带着3万元钱按照指定时间地点来赎领孩子,可等了3个多小时未等到,遂报案。1999年4月30日,姜某在某海滨城市被抓获。 问:姜某的行为构成哪些罪?理由是什么? 案例 被告人陈某,23岁,被告人朱某,26岁,同为某建筑队民工。某日晚饭时,二人在工棚外打台球,突然天下大雨,两人把台球桌抬进工棚继续打。工棚是用柱子顶着房架的,房中无加固设施。两人嫌柱子碍事,想往旁边挪挪。结果,他们刚刚把柱子移开,靠近支点的一棵碗口粗的竹竿折断,坠落时正好扎在躺在炕上的王某右眼上,以致不治失明。 问:陈某、朱某构成什么罪?有问题吗? 案例 被告人王某,男,27岁。王某在1998年初与李某(22岁)相识恋爱,为了单位分房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后来李某以感情不和等原因提出离婚。但王某不予理会。1999年1月7日上午,王某假装同意离婚,通知李某到他家商量离婚之事。当日下午2点多,李某到王某家。王某趁李某不备,突然将李某抱起按到在床上,李某极力挣扎反抗,王某将事先准备好放在床头的绳子将李某双手捆绑在床架上,用一条毛巾堵住李某地嘴,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行为。李某被放开后,于当天晚上到派出所以强奸罪告发王某。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故意杀人罪 概念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胎儿、尸体 误将尸体作为活人——认识错误——未遂 人的生命的开始:独立呼吸说 人死亡:心脏停止跳动——脑死亡 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死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是既遂与否的界限 方式——作为、不作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动机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 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 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 故意杀人罪 认定 致人死亡 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态度生硬、粗暴、严厉或者一般违法 一般不追究 暴力犯罪行为 某种暴力性犯罪中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中已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 一罪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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