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二十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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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二十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此处的暴力,仅限于轻伤及轻微伤害;如果暴力行为致使军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超出了本罪的构成要件的预定范围,属于想像竞合犯,应以《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或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认定。 所谓威胁,是指以侵害人身、侵害财产、毁损名誉等相威胁、恫吓,进行精神强制,逼迫军人屈服而不敢履行职务。 二是对象的特殊性,即必须是针对现役军人。 所谓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 已经复员、退伍的军人,由于他们不再履行军事职责,故不属于本罪侵害对象的范围。; 三是时空的限制性,侵害发生时必须是军人正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时。 如果军人尚未开始履行职务或者职务已经履行完毕,均不属于本罪的范围。 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 所谓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在和平时期表现为进行战争准备活动,包括兵力、兵器的部署及调动,预定战场的建设以及训练和演习等。在战争时期表现为实施战争、战役和战斗。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 所谓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是指阻碍作战行动、军事演习、兵力及兵器的调动、部署,阻碍修筑军事设施、军事训练及其他军事行动,以及阻碍为完成上述任务而进行的准备行动。阻碍的方法既可以是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其他方法。以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方式阻碍军事行动的,属于想像竞合犯,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武装???乱、暴乱罪处罚。; 二是必须是针对武装部队的行为。 即是对武装部队整体的军事行动的侵犯,而不是侵犯某个军人。此处的武装部队整体至少应为3人以上的战斗组织。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武装部队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 三是造成了严重后果。 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者严重经济损失,战役、战斗失利,人员伤亡,武器装备毁损或者军事任务的完成受到严重影响的等等。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只能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军人和非军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即国家防务及武装部队的战斗力和军事通信能力。 本罪的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 所谓武器装备,指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等等。; 所谓军事设施,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施,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械、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等等。 所谓军事通信,指军队运用各种通信手段,为实施指挥和武器控制而进行的信息传递,通常的手段有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军人和非军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用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所谓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用通信,是指价值重大、用途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设施,以及具有特别意义的军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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