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刘宪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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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刘宪权ppt课件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五、网络反腐 网络反腐,即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是反腐败事业的新方式。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节 贪污贿赂的具体犯罪 一、贪污罪 (一)概念和构成 1.客体: 2.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其他手段 3.主体: 四加一/“从事公务”的理解 4.主观方面: 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二)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主体身份/对象/客体 (三)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主体/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为财物的实际控制者 (四)贪污罪的共犯问题 内外勾结监守自盗 (五)贪污罪的处罚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和构成: 主体与贪污罪的区别 (二)“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三个司法解释 一个立法解释 (三)挪用公款后的三种用途 主观理解问题 非法活动 营利活动 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四)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主体身份(“交大昂立”案)/“归个人使用” (五)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六)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体/主观目的/客观行为 (七)处罚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395条第一款修改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修改为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一)概念和构成 明显超过/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 (二)证明责任 (三)追诉时效 (四)与贪污罪、受贿罪等罪的关系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四、隐瞒境外存款罪 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罚制单位犯罪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六、受贿罪 (一)概念和构成 (二)受贿罪中“财物”范围的认定 财物 金钱与实物 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是否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无法计算价值 与刑法对受贿罪以数额多少 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不符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三)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 (四)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权”“钱”交易 (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 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 (六)与贪污罪的界限 客体/主体/对象/手段/利用职务便利 举例:邱晓华案件 与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的本质区别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七)非典型受贿罪 1.经济往来中的非典型受贿罪 (1)《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2)与《刑法》第394条规定的区别。 《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2. “斡旋受贿”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 其它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 通过 《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职务上的联系 收受财物 索取财物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修七 新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通过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财物 无通谋 收受财物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利用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通过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无通谋 收受财物 无通谋 索取财物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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