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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学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我国近现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 我国近现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 清末、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的民律亲属编草案 (二)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 二、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 (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贯彻婚姻法运动 (二)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包括: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2、对法定婚龄和禁婚亲的修改;3、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5、在附则中还增加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条款 (三)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和立法前瞻 ·修正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2、关于结婚制度;3、关于家庭关系;4、关于离婚制度;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最佳方案: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确立全面、系统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并辅之以必要的单行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 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含义 1、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和纯粹的婚姻家庭法 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3、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二)婚姻家庭法概念的表述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规定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 1、这一概念是就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的,不是仅就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的。 2、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包括调整其他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范围 【调整对象】: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其 他近亲属关系 【调整范围】:(1)主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内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项 (3)调整方法: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间、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 1、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本身不具经济内容,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为法律所确认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人身关系。 2、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具一定的经济内容;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从属于一定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两种财产关系反映了不同的社会经济要求。 2、两种财产关系有不同主体。 3、两种财产关系有不同的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4、两种财产关系的内容有不同的性质。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性及其主要表现 (一)婚姻家庭法的特性 1、婚姻家庭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最广泛的社会关系,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2、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的法律 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关于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内容的规定,都是定型化的而不是选择性的。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下列主要特点: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稳定性;2、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可重复性;3、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和同一性 婚姻家庭法律行为的特点:1、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在主体和内容上的限定性;2、婚姻家庭法律行为的要式性;3、婚姻家庭法律行为须受公权力的必要干预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一)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 (二)婚姻家庭法是部门法 (三)婚姻家庭法是国内法 (四)婚姻家庭法就其主要内容而言是身份法 (五)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基本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1) 宪法 (2) 法律(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的行政规章 (4)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6)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7) 某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符合社会主义婚 姻家庭道德的习惯 三、婚姻家庭法与相关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一) 婚姻家庭法与宪法 (二) 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 (三) 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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