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常见违法案例分析7.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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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常见违法案例分析7

医疗机构 常见违法案例分析 2012年05月 涉及内容 (一)常见案由分类 (二)法律条款适用 (三)违法行为判定依据 (四)案例分析 (五)常见问题讨论 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 [取证内容] 1、现场检查笔录; (1)是否正在执业; (2)是否查见医疗执业活动; (3)是否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从业人员的资质; (5)记录、复印就诊病人的相关票据 目的:为了把正在发生的一过性违法行为和事后需要用到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事实依据用法定手续固定下来。 取证内容2 2、询问笔录:询问当事人。 (1)执业活动的时间、地点,开展需要了解的行为起止时间; (2)使用的药品、器械、方法; (3)能否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5)服务对象,就诊人数; (6)发票收据,收费和非法所得。 3、需要取得的相关物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就诊病人的相关票据(处方、病历、发票等),门诊日志,相关诊疗设备的照片,诊疗场所的照片等。 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2 案例1: 2010年7月15日,某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对持证诊所日常监督时,发现顾某中医诊所内设有手术室,内有无影灯、手术床、手术器械等,诊桌上放有四份病历,分别为马某右股骨头置换术,夏某剖宫产术,张某全子宫切除术,张某剖宫手术。通过现场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诊所许可的诊疗科目为:中医内科。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对病历、处方、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作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案例1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例1讨论: 本案看上去是超范围执业案,其实这一违法事实还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因为4例手术中有2例为剖宫产术,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和机构均要分别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当时执法人员忽视了这一点,因此,没有从这方面立案。但是对施术者进行了调查发现,并进行了签名笔迹核对,有2名为市二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2005年7月1日卫生部第42号令《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第一项规定,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而这2名医生又没有经过本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出诊,因此,当地卫生局责成市二院将这2名私自外出的医生处理结果限期报市局,最后上报结果是这2名医生分别受到待岗半年和发基本生活费的处理。 案例2 2010年4月19日上午,某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打非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东门街道一卫生服务站广告牌上标有诊疗科目:口腔,执法人员便对该服务站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站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站内设有口腔科,内有牙椅2张,执业人员张建保无资质,自该站成立以来执业至今。取证:执法人员对该站负责人和张建保分别做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对处方、收据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了照片和《许可证》复印件对证据进行了固定。 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案例2讨论: 该站许可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站方认为什么科都可以从事,为什么还会受到超范围执业的处罚?2006年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12月26日卫生部卫政法发[2006]498号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医疗卫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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