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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二审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可编辑.docVIP

我国刑事二审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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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二审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可编辑

PAGE PAGE 12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被害人权利的限制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为当事人,从而奠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这对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刑诉法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地位的同时,又对其诉讼权利进行了限制。当事人中,同样是受害方,刑诉法规定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具有上诉权,而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既然法律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就应当与其他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而不应当对其诉讼权利进行限制。虽然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抗诉请求权,但抗诉请求能否被接受,则由检察院自行决定,而且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并不一定取决于被害人的主张,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告人又不上诉,原判决即使是重罪轻判,量刑明显有错,由于二审程序不能启动,被害人的主张也就无法实现。相比之下,法律赋予当事人各方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明显小于被告人,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种诉讼权利的不公平,即影响了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度,也与实现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悖。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弊端。   我国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被视为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这项制度对于被告人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确实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客观上,上诉不加刑原则导致了上诉权被滥用,无实质意义的上诉增多,既增加了讼累,又浪费了诉讼资源。而且在二审中,遇到重罪轻判情形,因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如发回重审,通过原审法院予以纠正,又提高了诉讼成本。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但加重了二审法院的负担,还妨碍了二审法院对原审裁判履行监督的职责。   三、发回重审的规定有欠缺。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规定“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二审法院改判的前提是查清事实,否则只能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又未能查清事实,如果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岂能查清。况且一审法院又无权退回补充侦查,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补充侦查,或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又如何处理?如果一审法院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二审法院同样也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发回重审岂不多此一举。   对二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人权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所关注的重大课题,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诉讼地位。既然被害人是当事人,就应当享有其他当事人都享有的上诉权。上诉权从本质上来讲是起诉权的延伸,是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重要标志。只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才有利于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被害人是否应该享有上诉权,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争议的焦点。围绕这个问题,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说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抗诉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历史上及外国出现过的做法等方面论述应当给予被害人上诉权;而否定说则从诉讼成本、诉讼结构、权力滥用等方面论述不应给予被害人上诉权。   主张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理由有:1、刑诉法既然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那么与其他当事人一样,享有上诉权是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必然要求,因为“凡当事人就应充分参诉,而充分参诉的最主要保障是程序参与者通过上诉或申诉获得在就同一案件复审程序中负有意义地参与机会”。   2、刑诉法仅赋予了被害人请求抗诉权,而请求抗诉并不必然导致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使被害人对犯罪的追诉权受到一定限制,造成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差异,不利于被害人完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被害人认为一审判决未能达到惩罚罪犯、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又不能向上级法院阐明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这就使其权利再次受到伤害,难以平衡其心理,容易使其产生报复犯罪人及社会的情绪,这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3、立法上抗诉程序设置有缺限。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收到刑事被害人抗诉申请后,是否符合抗诉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否抗诉则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随意性较大。而且检察机关的职能要求其抗诉应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与被害人为达到个人权益而请求抗诉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害人认为法院的量刑太轻,而且也确实如此,检察机关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往往拒绝抗诉。再者我国刑法对于量刑实行的是弹性标准,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幅度刑内量刑,即使对被告人量刑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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