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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契书范本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O九一OO八三一四一號公告頒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六次委員會議通過)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承租人 茲為房屋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 房屋標示: 所有權人 縣市 市區鄉鎮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地下室 建築物完成日期 租賃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建號 權利範圍 有無設定抵押權、查封登記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有無租賃或占用之情形 備註 民國 年 月 日 主建物 附屬建物 共同使用部分 車位:地上(面、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坡道式□升降式停車位編號第 號車位。 租賃範圍: 房屋□全部□ 樓□房間 間□第 室。 車位□全部□ (□日間□夜間)。 其他: 。 第二條 租賃附屬設備 除另有清單外,租賃之附屬設備有: □電視 台 □冰箱 台 □冷氣 台 □沙發 組□床組 套 □窗簾 組 □燈飾 件 □梳妝台 件□電話 具(號碼: ) □熱水器 台□排油煙機 □流理台 □瓦斯爐 □天然瓦斯/桶裝瓦斯□其他 。 第三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每月應繳月租金新台幣 元整,並於每月 日前支付,承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第五條 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擔保金新台幣 元整。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擔保金,除有第十六條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之。 第六條 押租金方式給付租金 押租金新台幣 元整。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押租金給付後,承租人□應另支付租金、□擔保金。□不另支付租金、□擔保金。 前項押租金,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承租人依約履行債務並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之。 第七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房屋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公共基金: □由承租人負擔 □由出租人負擔 □ 二、管理費 □由承租人負擔 □由出租人負擔 □ 三、租賃契約成立前應繳之相關費用由出租人負擔;租賃契約成立後公共基金由□承租人□出租人負擔。 第八條 稅費負擔 本租賃契約有關稅費、代辦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二、承租人營業所須繳納稅捐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三、銀錢收據之印花稅由出租人負擔。 四、簽約代辦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 。 五、如辦理公證,其代辦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 。 六、公證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 。 七、仲介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 。 八、其他: 。 第九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房屋係供 之使用。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十條 修繕及改裝 房屋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承租人□出租人負責修繕。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 前項情形承租人返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房屋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者,承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本契約,□出租人□承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終止租約□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第十四條 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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