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制胜利器:快速阅读记忆训练软件及使用说明.doc.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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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人人均为消费者。 ——【美】肯尼迪 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 ——尹世杰 一、消费者 (一)消费者的界定 1.消费类型:生活消费非生产消费 2.消费主体:个人不包括单位 3.消费客体(消费品):商品和服务 ?边缘消费:商品房、医疗服务等 案例研究:“王海现象” ——一个绝非仅仅是消费者概念的问题 王海等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1)王海等人知假买假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而是以此营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消费者。 2)王海等人是否为消费者,现行法律无从适用。 3)王海等人是消费者,其权利应得到消法的保护。 曹炳春诉镇江某大酒店人身损害案 ——消费者的概念与界定 1.消费者概念的出现 1)买卖双方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开始丧失。 2)改造传统民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单独制定消法成为必然。 2.消费者的判断标准 1)整体消费者与特定消费者的区别 2)购买商品者、使用商品者和接受服务者。 3)空间范围的判断——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 3. 本案的结论 适用《消法》还是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 (二)消费者的地位 1.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低于经营者,而其风险负担重于经营者。 2.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对知情人的交易关系。 3.消费者的财产能力一般小于经营者。 4.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 2.权利配置的倾斜性 3.规范的强制性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 (吕P421-422) 1.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2.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 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 3)强化对于无店铺销售交易方式中消费者的保护,建立冷却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4)完善求偿权。 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1)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2)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3)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4)推进消费者公益诉讼。 4.协调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冲突与矛盾 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一)安全权 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李萍等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消费者的安全权 1999年10月24日晚6时左右,李萍夫妇带着 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五月花餐厅就餐, 被安排在名为“福特”的餐厅包房附近。不久 “福特”包房发生爆炸,龚硕皓因抢救无效死 亡,李萍受伤被评为二级残废。据查,爆炸发 生于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 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该包房内就餐的 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在服务员开启时发生爆 炸。事后制造此爆炸物并将其送给医生的犯罪 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萍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五月花餐厅所属的 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赔偿医 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 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 其诉讼理由是: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应负 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 安全。被告对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 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 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正是由于被告经营管 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不该发生的爆炸。 被告五月花公司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 分子所为,不知情的顾客与餐厅均不可能预 见,因此纯属意外事件。被告主观上既无过 错,客观上又未实施侵权行为,而且此次爆炸 也造成了被告本身的巨大损失。被告作为经营 者,已经对顾客尽到了保障其人身与财产安全 的责任,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 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消费者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从事消费活动时,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或侵权行为,而导致人身与财产损失,当直接侵权人(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消法》第7条、第11条、第18条 《合同法》第121条、第290条、第302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知情权 1.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与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自主选择权 1.自主选择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 服务。 4.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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