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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案的刑法学理论分析
周正龙案:诈骗罪专题 张国琦 一、周正龙案件回顾 1、2007年10月3日,周正龙自称拍到华南虎照片。 2、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公布华南虎照片,奖励周正龙2万元。 3、2007年10月15日左右,一些网友在网络论坛中认为,虎照是利用图片编辑软件Photoshop编辑制作出来的假照片 4、2007年11月16日左右,有网友在论坛上粘贴了一张名为《老虎卧瀑图》的年画照片,画中的老虎与虎照中老虎的姿态、斑纹相似。 5、 2007年12月21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启动华南虎照片二次鉴定工作。 6、2008年2月4日,陕西省林业厅就“草率发布发现华南虎的重大信息”发出《向社会公众的致歉信》。 6、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华南虎照片系周正龙造假,华南虎照片是用老虎画拍摄的假虎照。涉嫌诈骗犯罪的周正龙当天已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2008年11月17日,周正龙以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三年,罚金2000元。 二、对于诈骗罪的理论分析 1、诈骗罪的认定存在三大疑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一疑点:周正龙拍摄假虎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社会语言的非法占有,仅仅指对于金钱财物的非法占有。虚构事实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周在拍假照的时候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疑点:周拍假照与获得金钱之间是否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诈骗罪的结构: 行为人欺诈——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物——被害人财产受损 每一个程序之间必须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 周拍假照——李骞假造勘验报告 ——政府被骗——周获得金钱 李骞:镇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副站长。在接到周正龙拍到虎照的报告,局领导指派其到拍摄现场进行勘验核实后,没有去拍摄现场进行勘验核实,且谎称已对拍摄现场进行了勘验核实,并虚拟了勘验报告 。 被害人(政府)的被骗,并非由于周正龙的拍假照行为,而是因为李骞的虚假勘验报告。 理由: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德国:最有力条件说。 日本和中国:相当因果关系说。行为具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合理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疑点:周正龙是否有同伙? 拍假照真的是周的个人行为吗?有没有同案犯? 怀疑理由:年画虎与假照虎之间的衔接与移植,必然经过PHOTOSHOP技术处理。(李昌钰的结论)。一个深山猎人是否具备犯罪能力? 或者说:镇坪县林业局和陕西林业厅真的被骗了吗? 如果那笔奖金并不是由于被骗而发放给周,那么周就不构成诈骗罪。 结论 1、不能确定周在拍摄假虎照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周获得2万元奖金,与拍假虎照行为之间缺乏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周的诈骗罪不成立 三、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弹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弹药的行为。 其中,非法持有军用子弹20发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三、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疑点 1、子弹来源疑点 周自称93发军用子弹的来源有三 第一种:周在60年代民兵训练的遗留 第二种:周在80年代购买用来打猎用 第三种:2006年周作为科考队向导时,科考队发的子弹。 判决书否认上述三来源,却没有追查子弹的真实来源。(缺乏科考队证言) 2、子弹的有效性疑点 非法持有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弹药是否有效关系到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本罪成立的关键。 律师提出对子弹的有效性进行检验,被法庭拒绝。 3、非法持有弹药罪成立的前提 第一:必须查明子弹的来源,以及周获得子弹时的身份,以确定周的持有是否非法。 第二,必须对子弹的有效性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 四、周案的启示 1、司法人员没有掌握法的精神和法的价值,属于懂法条的“法盲”。 2、我国的法治现状:“精英向右,群众向左,国家摇摆。” 2008年三大案都具有这个特点 法制教育的缺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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