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教学课件 郑春贤 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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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教学课件 郑春贤 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教学目标 本章重点 学前案例 问题  2、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3、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 (二)产品缺陷 2、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3、我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思考】 答: 产品缺陷的类型 (三)产品责任 2、产品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 3、产品责任的特征 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2.目的 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 2、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 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1、疏忽责任原则 疏忽之诉原告的举证责任 没有尽“合理注意” 义务的证明 案例 疏忽责任理论的关键问题 2、担保责任原则 (1)违反明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违反明示担保的判例 (2)违反默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1953年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 美国普通法的原则 美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发展 3、严格责任理论 案例 受害人的证明责任 严格责任理论和疏忽责任理论的区别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 3、自担风险 高波勒斯诉西部滚压机公司(1976)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subsequent alteration)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例如 果冻梗塞喉咙案 缺少合适的商标 2.财产损失的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二)当美国的产品出口到国外 1.关于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的标准 1961年格雷诉美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节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一、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 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3.关于产品的定义 4.关于缺陷的定义 5.关于损害赔偿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2)时效 二、欧洲一些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二)法国 (三)德国法 家禽瘟疫案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 3.责任主体 三、《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的国家法律 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照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近年来,某些州不再坚持适用损害发生地法,转而适用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以维护原告的利益。 1985年7月,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正式通过《产品责任指令》,并要求各成员国通过本国立法将其纳入国内法予以实施,欧洲国家产品责任立法发生了根本性转折: 英国率先立法,其后,欧共体及欧洲自由贸易区的一些国家也颁布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并采取严格责任。 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各自的国内立法对引起损害的有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 一般包括产品的制造者,进口商;任何将他人生产的产品标示为自己产品的人;不能确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供应者。   上述人员单独或共同承担严格责任。 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但不包括未经工业加工的农产品和戏搏产品。 采用客观标准。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 授权各成员国就此问题自行作出决定。但同一产品的一切人身伤害赔偿不高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约合6500万美元);财产损失最低赔偿额为500欧洲货币单位。 (1)无罪责。包括:   ①被告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②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③产品不用于商业销售的目的;   ④产品有缺陷是因为遵守政府的有关法律所致; ⑤发展风险,即投入流通时的科学与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该产品的缺陷的; ⑥受害者自己的过失;   ⑦若缺陷是由于设计或生产者的说明不当所致,产品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①受损害者的权利,自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10年届满而告消灭。   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 (一)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产品责任判例的国家。1987年以前,英国采用过失责任原则。1987年通过《消费者保护法》,将《指令》的部分规定纳入国内法。   该法没有将初级农产品和游戏工具列入产品范围,也没有规定最高赔偿额。将发展风险作为被告的抗辩事由。 由买卖法中的合同责任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责任两者构成的。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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