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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伙、公司法案例-7天
1、甲、乙、丙、丁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厂房出资,作价100万元;乙以三辆汽车和一套先进设备出资,作价20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丁以100万元现金出资。该公司章程规定,各出资人首次缴纳认缴出资额的15%,余下部分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十年内陆续缴清。(1)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因市场前景看好,董事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于2008年5月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该方案在提交股东会讨论时,乙以其资金紧张为由反对增资,但该方案最终以60%的表决权同意通过。乙表示欲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甲、丙、丁认为公司正需要资金的时候,不同意乙转让其股份。该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乙能否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为什么?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即本案的货币出资应达到150万元,而该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只有1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而该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认缴额的15%,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章程规定其余部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十年内缴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2)增资决议无效。因为《公司法》44条第2款规定, 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修改公司章程;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决议;d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而本案中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只经过了代表6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产生效力。(3)乙可以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中甲丙丁均不同意乙转让股份,他们应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乙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当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有限购买权。
2、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参考答案(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7天酒店会员。即合伙企业对所有合伙人所作的任何内部限制对内有效,对外一律无效,即不对抗所有善意第三人。
3\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7天酒店会员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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